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 告 房雨岑
兼送達代收
人 謝米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挖礦囉手作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
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
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
」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
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
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具狀人欄位應有原告二
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 應補繳裁判費 1 房雨岑 128,680元(計算式:薪資57,000元+代工費用33,640元+分潤19,446元+借款25,000元-被告代墊勞健保費用6,406元=128,680元) 1,890元 其中薪資57,000元部分,應徵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00元 390元(計算式:1,890元-暫免徵收1,0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390元) 2 謝米棋 22,094元(計算式:薪資28,500元-被告代墊勞健保費用6,406元=22,094元) 1,500元 1,000元 500元
CTDV-114-勞補-33-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