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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致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致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致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決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737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 967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8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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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嘉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者,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嘉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受刑人於112年10月3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1月16日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86810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14年10月2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6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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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逸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逸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逸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6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 度金簡字第2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4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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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之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之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鍾之誠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年8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 保護管束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4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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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方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方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方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 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62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4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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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浤滐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浤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浤滐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13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2月28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5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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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翔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翔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翔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5年5月,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 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 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1月16號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50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 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得抗告(10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7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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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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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倫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倫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倫銘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 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980號函核准假釋,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3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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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翔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翔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翔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22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 527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8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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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惟哲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如附表所示 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621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9年度侵訴 字第44號刑事判決、受刑人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 書、法務部○○○○○○○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法務部○○○○○○○ 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 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 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加害人 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 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 件後,認受刑人為成年人,行為時所犯係對於未滿14歲之女 子為性交罪及猥褻罪,且經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 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中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高、 量表MnSOST-R:低;㈣出獄後是否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是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一、禁止對A女(即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所載代號 BQ000-A109069號之女子)實施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不法 侵害之行為。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2025-01-20

PTDM-114-聲保-2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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