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致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致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致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決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737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
967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CDM-114-聲保-80-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