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明仁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吳晨華即吳明錩
楊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晨華即吳明錩、楊孟娟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錩公司)為
營運周轉需要,邀同被告吳晨華即吳明錩、楊孟娟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108年5月28日向原告申貸借款額度新臺幣(下
同)1,000萬元(中小信保基金保證8成),借款本息攤還方
式依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依原告定儲指
數月指標利率1.718%加碼年息1.41%浮動計算(即目前為年
息3.128%),113年5月27日變更借據契約攤還條件為「按月
繳息,本金平均攤還」改為「自113年3月28日至114年3月28
日止按月繳息,本金每月償還13,500元,餘欠到期一次清償
」,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另於110年4月28日青
年創業貸款額度100萬元(中小信保基金保證8.5成),借款
攤還方式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之機動利率(目前年息1.72
%)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算(即目前為年息2.295%),被
告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内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明錩公司已解散停業,且被告自11
3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
第1款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
告目前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經原告迭次催討均無結果,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
帶負擔。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明錩公司則以:就原告主張之借款金額、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及被告迄今均未清償之事實均不爭執。並答辯
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吳晨華即吳明錩、楊孟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
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
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
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
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稱保證
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
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
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
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
條、第273條規定甚明。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變更借據
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約定書、借戶全部資料查
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1-25頁
),且為被告明錩公司所不爭執;被告吳晨華即吳明錩、楊
孟娟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規
定,對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應視同自認。據此,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
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284,671元 656,932元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8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627,739元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8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343,722元 51,454元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92,268元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CYDV-113-訴-839-20250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