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彬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1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彬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
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重量如附表所示),經送驗後確含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
字第1132391293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45頁
);該扣案之大麻為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剩餘之
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毒偵卷第45、47、59頁
);又該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
為毒品。基上,上述扣案大麻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爰不併予宣
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說明 1 煙草狀檢品2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8.15公克(驗餘淨重8.12公克,空包裝總重5.99公克) ⒈113年度毒保字第186號。 ⒉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323912930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245頁)。 ⒊均應沒收銷燬。
TCDM-113-單禁沒-759-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