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原 告即 林OO
聲 請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OO等5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
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裁定業於113年12月13日送
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9頁);惟聲
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41頁),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SLDV-114-家訴聲-1-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