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79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黃兆慶嘗
法定代理人 黃乾德
被 上訴人 黃林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79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63,280元(4,440元×262平方公尺=1,163,2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TYDV-113-訴-2679-2025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