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絲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絲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絲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
別判決確定,復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現於法務
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6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TCDM-114-聲保-120-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