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祐寧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祐寧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所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
、6所載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祐寧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就附表所載併科罰金部分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
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
應更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
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
之拘束。亦即,另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
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
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且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
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
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
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
平原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
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6所列之刑,並於
如附表編號1至4、6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表
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表編號1至4、6所列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聲
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均合於前揭法定程序要件,應認其聲請為正當
。又本院函文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經受刑人
函覆表示:希望從輕定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
可憑,是本件已充分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等相關程序保障,
先予敘明。
㈡本院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法律秩序內部性界限及前揭最高
法院裁定意旨,就本件附表編號1至4、6所示案件再為定應
執行刑之裁判時,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
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罰金新臺幣5萬5,000元
以下),並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
,以及刑罰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
刑人意見等各項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並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
金之刑,自無從與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
行刑,聲請人仍就該部分聲請與其他各罪定應執行刑,並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非在此聲請範圍) 109年12月23日至110年1月3日 臺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554號 111年3月31日 臺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554號 111年5月24日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罰金3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案號: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252號)。 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非在此聲請範圍) 110年3月26日 新北地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18號 111年4月11日 新北地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18號 111年5月24日 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23日、110年3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非在此聲請範圍) 110年3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毒品 有期徒刑2年2月 111年1月4日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00號 112年12月26日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00號 113年1月24日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非在此聲請範圍) 110年2月24日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3號 113年3月11日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3號 113年4月17日
KSDM-113-聲-1829-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