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林幸儀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
之1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8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2月
8日寄存聲請人地址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今尚未補正,有收費查詢表在卷可
證,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KSDV-114-司消債調-70-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