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賴永堯

共找到 78 筆結果(第 71-78 筆)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鈺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朝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亦有明文。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復為非訟事件 法第19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 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 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 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后里 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2024-10-18

LCDV-113-票-2-20241018-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溫珮涵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2024-10-15

LCDV-113-促-137-20241015-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莊原祐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93,5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0,000元 113年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2 680,378元 113年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2024-10-15

LCDV-113-促-132-20241015-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莊原祐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0,855元,及其中本金178,782 元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 .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2024-10-15

LCDV-113-促-126-20241015-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莊原祐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2,905元,及其中99,391元自 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2024-10-15

LCDV-113-促-144-20241015-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鄭琇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莊原祐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2024-10-15

LCDV-113-促-113-20241015-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莊原祐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55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2024-10-15

LCDV-113-促-115-20241015-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木水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01,7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計息本金(新台幣) 計息起算日(民國) 計息止日 年利率 1 信用卡 252,286元 113年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14.99% 2 星享貸(滿福貸) 信用貸款 871,559元 113年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12% 3 星享貸(滿福貸) 信用貸款 26,021元 113年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15.99%

2024-10-15

LCDV-113-促-148-2024101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