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還款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71-80 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連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零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柒拾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壹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零壹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 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 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 造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見本院卷第9頁,下稱系 爭貸款契約)約定,因系爭貸款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管轄 第一審法院。至兩造簽訂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 信用卡契約)第26條雖約定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6頁),然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就系爭 貸款契約及信用卡契約仍得向本院合併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與原告簽訂系爭貸款契約,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72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27日起至 120年5月26日止,利息按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 率10.29%計算(目前為12%),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 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 ,最高以3期為限,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詎被告僅 攤還本息至113年8月5日止,即未依約償還,依約被告已喪 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71萬0166元,及 其中70萬8966元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 2%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二)被告另於112年2月20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 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利息視被告 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計算, 並約定如被告未依約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喪失期限利益,應 另行給付原告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原告得視被告之信 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 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另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 為計算上限計收違約金。詎被告截至113年11月18日止,尚 有7萬5750元及其中7萬1642元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迭經催告無效。爰 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消費借貸、信用卡請求,及原告 請求之金額、利息均無意見,之前伊係因案才遲延還款,現 在仍無能力一次清償借款,欲與原告協商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 被告身分證影本、新個金徵審系統查詢畫面、各類存款歷史 對帳單、客戶放款交易明細(法/個金)、台幣放款利率查 詢頁面、信用卡線上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 費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7至41頁),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積欠消費 借貸、信用卡債務金額、利息等節皆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 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2025-02-18

TPDV-114-訴-75-20250218-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苑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92,361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3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10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 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 1,200元,以連續三期為限;㈡84,265元,及自113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6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300元, 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以連 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2-18

CYDV-114-司促-1123-2025021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朱紹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804元,及自民國 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01%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 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 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5,644元,及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4.0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 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7,918元,及自113年7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3.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 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7,754元,及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3.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 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8

ULDV-114-司促-853-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人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二十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 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零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 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十九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 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七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九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十四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 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 連續三期為限。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一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 ㈨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4-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信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 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 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 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8-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王傑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6-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妤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 ,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 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十一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 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300-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夏浩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按逾期 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計收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時計收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收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5-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許菀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7-20250218-1

重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鈦瑋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 被 告 戴丞劭 戴維君 林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戴丞劭、戴維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戴德賢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鈦瑋實業有限公司、林文斌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肆 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 被告戴丞劭、戴維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戴德賢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鈦瑋實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 編號三、四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戴丞劭、戴維君於繼承被繼承人戴德賢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鈦瑋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十分之七;與被告林文斌 連帶負擔十分之三。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丞劭、戴維君、林文斌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鈦瑋公司前邀同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筆 ,分別為:㈠、於110 年4 月13日邀同戴德賢、林文斌為連 帶保證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按月清償本 息,如逾期還款則改按本行基準利率,應採月調整加年息3% 之利息(借款期間、償還方式、違約金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㈡、於112年2 月20日邀同戴德賢、林文斌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300 萬元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按原 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2.13%機動計息(借 款期間、償還方式、違約金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並於同年 8 月21日向原告申請動用借款300 萬元。㈢、於112 年8 月2 8日邀同戴德賢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300 萬 元契約,約定按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1. 61%機動計息(借款期間、償還方式、違約金如附表編號三 所示),並於112年8月31日向原告申請動用借款300萬元。㈣ 、於112 年11月14日邀同戴德賢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 授信額度800 萬元內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按本行一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1.61%機動計息(借款期間、 償還方式、違約金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並於112年11月20 日向原告申請動用借款800萬元。詎被告鈦瑋公司自113 年2 月21日即未依約如期清償,屢經催討未果,依上開振興貸 款第11條、週轉金貸款第11條及授信契約書第16條之約定,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總計1,134萬9 ,1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另被告戴 德賢、林文斌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 責。另戴德賢已於113 年1 月2 日死亡,而被告戴丞劭、戴 維君為戴德賢之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自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戴德賢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鈦瑋公司: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㈡、被告戴丞劭、戴維君、林文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受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影 本1 份、週轉金貸契約、借據、授信動用申請書暨授信約定 書影本各3 份、撥還款明細查詢單4 份、TBB放款利率歷史 資料表、鈦瑋公司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各2 份、鈦瑋公 司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表1 紙、臺灣企銀新一代端末系統螢幕 印表3 紙、繼承系統表、被告戶籍謄本影本、上開家事法院 公告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且被告鈦瑋公司亦不爭執,另被告戴丞劭、戴維君、林文 斌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應對 原告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 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 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繼承人戴德賢已於113年1月2日死亡,由其子女戴 丞劭、戴維君繼承,此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1紙在卷可憑(院卷第81至87頁),則依上開規定,被告戴 丞劭、戴維君允應於繼承戴德賢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借款利率 違約金 備註 (原貸金額/借款期間  /連帶保證人) 一 34萬9,195元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96% 自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00萬元/110年4月14日起至115年4月14日止/林文彬、戴德賢 二 300萬元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845% 自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00萬元/112年8月21日起至113年2月21日止/林文彬、戴德賢 三 300萬元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325%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00萬元/112年8月31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戴德賢 四 500萬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325%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00萬元/112年11月20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戴德賢 總計 1,134萬9,195元

2025-02-18

KSDV-113-重訴-281-2025021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