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汪子弘
陳怡蓁
汪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汪子弘、陳怡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656元,及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汪子弘、汪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077元,及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26,656元 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 1.775% 113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355%計算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 2 24,077元 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 1.775% 113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355%計算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
TCEV-113-中小-4201-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