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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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全
臺東簡易庭

假扣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少瑜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 相 對 人 許峻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0萬元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同 額保證書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00萬元之範 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00萬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 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9日20時20分許 ,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東縣臺 東市志航路一段外側車道由南往北行駛,途經志航路一段與 志航路一段146巷之交岔路口處,欲左轉彎時,竟疏於注意 ,貿然自外側車道駛入內側車道,欲逕行左轉,而與適時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之聲請人發生碰撞,致 聲請人受有敗血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疑似肺栓塞或 脂肪栓塞、胸部挫傷併皮下氣腫及縱膈腔氣腫、右膝關節囊 和股四頭肌撕裂、左側近端脛骨開放粉碎性骨折、右側橈骨 尺骨骨折併手肘脫臼及左側第3、第4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伴 甲床破裂等傷害,經治療後,發現其一上肢之肘關節活動度 喪失70%以上及一下肢之膝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已達重 傷害之程度。相對人上開過失傷害致重傷之刑事判決已確定 ,其民事求償部分,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因受上開傷害, 目前請求醫療費、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害、慰撫金等項 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74萬2,090元。又本件事故自 112年4月9日發生迄今,經多次調解,相對人起初尚表示願 籌措20萬元為和解條件;惟於刑事判決後之113年11月6日庭 訊時,卻稱僅能以8萬元和解,顯然未能盡力賠償。而相對 人名下尚有土地1筆(持份0.5),公告現值約116萬元,或因 共有一時未能脫產,為免聲請人求償無門,爰依犯罪被害人 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3項聲請本件假扣押,惟因兩造過失 比例及慰撫金尚待本院審酌,故從低評估,請求在200萬元 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並聲明:聲請人願提供擔保或由財 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請求裁定就 相對人所有財產於2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 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犯罪被 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 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 額之1/10。此係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項所明 定。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及原因,依其提出之醫療費計算表、診 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號刑事 判決等為證,應可認聲請人已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 釋明,然本院認其就所述假扣押之原因,雖已釋明但有所未 足,而聲請人既陳明願提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 具之保證書代替擔保金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認其釋明之欠 缺,擔保足以補之,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爰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項、第3項本文 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為20萬元,並得由財團法人犯 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保證書代之,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 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記載相對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 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項、第3項本文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2024-11-25

TTEV-113-東全-16-20241125-1

事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9號 異 議 人 林紫晴 相 對 人 黃寶琴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民國113年7月16日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以113年度司聲字第11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准許相對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異議 人於113年8月30日收受該裁定後,於113年9月5日具狀聲明 不服,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 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不服原裁定,因異議人至今從未收受 相對人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異議人得行使受擔保損害賠償之 權利,故依法不能發還相對人之擔保金。且原裁定所載異議 人之住所地址與異議人之戶籍地址並不相符。爰依法聲明異 議,並聲明:原裁定發還相對人擔保金部分廢棄,請為重新 裁定。 三、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有關供訴訟費用擔保之 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又所謂訴訟 終結,除狹義之訴訟終結外,如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後未提 起本案訴訟者,即宜從廣義解釋,而認為包括執行程序終結 在內,是債權人如已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並撤回其假 扣押或假處分執行之聲請,或已另經其他債權人聲請調卷執 行完畢者,均與此之所謂「訴訟終結」相當。 四、經查,相對人前依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62號假扣押裁定, 提供新臺幣1,667,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3 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執全字第30號假扣押執行異 議人之財產,嗣因相對人未於期限內就其保全之請求提起本 案訴訟,經本院111年度裁全聲字第2號裁定將上開假扣押裁 定撤銷,而該假扣押執行之部分業因假扣押裁定撤銷確定而 經林素蘭聲請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 已符合訴訟終結之情形。又前開訴訟終結後,相對人復於11 2年10月24日具狀聲請本院通知異議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 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經本院於112年12月4日以東院節 民壬三112司聲77字第1120018925號函知異議人於收受通知 後21日內對相對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異議人於112年12月26日收受通知後未於期間內行使權利並 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等節,復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 字第77號限期行使權利事件卷核閱無誤。而異議人迄今未對 相對人行使權利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函文在卷可稽。是異議人既經相對人依前揭規定聲請 本院通知異議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而異議人未遵期行使權利,則相對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 即應准許。原裁定依相對人所請准許返還提存物,於法尚無 不合,異議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云云,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准許相對人聲請返還擔保金,經核並無違 誤,本件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2024-11-25

TTDV-113-事聲-9-20241125-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呂霽航 住○○市○○區○○街00巷0號 訴訟 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綠展、鄭○○、鄭全宏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 在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 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 裁定意旨參照)。 ㈡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⒈確認原告就坐落臺東縣○○鄉○○○ 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部,有優先承買權存在 。⒉被告鄭○○、鄭全宏應將其與被告鄭綠展間於民國113年9 月6日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並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為被告鄭綠展所有。⒊被告 鄭綠展應就系爭土地,按其與被告鄭○○、鄭全宏間就系爭土 地買賣契約之同一條件,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併將系爭土 地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 ㈢上揭數項訴訟標的均係原告基於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法律地位 而為請求,目的在於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係屬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然本件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約 定價金須待證據調查後始得特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4,42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 現值5,100元/㎡×面積181.26㎡=92萬4,42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萬130元,原告應予補繳。 二、請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 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2024-11-22

TTDV-113-補-379-202411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2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陳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玖拾肆 元,及其中壹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2

PCDV-113-司促-31620-20241122-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玟伶 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消債條例第6條規 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 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 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2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人×10份×51元-已繳交 聲請費1,000元=5,12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戶籍地及 居住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 出戶籍地及居住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如係租房居住, 則應提出房租租約及確有繳交房屋租金之證明。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五、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 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 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 入切結書)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孫詠捷業已成年,應有謀生能力,有何受 扶養之必要性,請一併提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 證明資料。另請提出孫詠捷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請說明孫詠捷有無領取政府 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其他扶 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若未能提出,則此部分扶養支出費用將 予以剔除。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 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 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 未履行完畢? 十一、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21

TTDV-113-消債更-90-20241121-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梅淑貞 訴訟代理人 王英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慧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 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39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於113年1 1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答詢表、收文 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2024-11-21

TTDV-112-訴-139-20241121-3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楊玉芬 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消債條例第6條規 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 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 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4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1,040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間為「遇見咖哩食堂」之負責人, 請說明下列事項:⒈遇見咖哩食堂之現況、歇業原因為何?⒉ 聲請更生之前5年內,遇見咖哩食堂有無營業活動?如無, 為何未辦理註銷?如有,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商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查定課 徵銷售額證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請逕向稅務機關函 文申請。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五、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 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 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 入切結書)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所提列應受扶養人張節治有無領取政府補助? 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並說明有無受 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其他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另 請提出應受扶養人張節治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 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 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 未履行完畢? 十一、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21

TTDV-113-消債更-68-20241121-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夏薇婕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消債條例第6條規 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 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 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4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1,04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六、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 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 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 入切結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聲 請人就所提列應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月8,538 元,請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及必要原因(即每月支出 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並陳報應受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 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其他扶 養義務人即應受扶養人之父共同分擔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應 受扶養人之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職業、所得及 親屬系統表等資料。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20

TTDV-113-消債更-91-20241120-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7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住○○市○○區○○路○段0000巷0弄 00號 相 對 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呂憲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 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 訟法第482條、第48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 之裁定,係指每一審級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以前所為之裁定 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225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就法院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之規定,固 得為抗告,但就訴訟標的金額明確,法院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 判費而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無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僅 屬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屬於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設 得抗告之特別規定,自不得提起抗告。再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 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95條之1 第1項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是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 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7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1日之裁定提起抗告,然該裁定係命抗告 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且未涉及金額計算以外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依前開說明,此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 裁定,又無法律規定得為抗告,依法抗告人不得抗告,此於該裁 定正本之教示規定欄位已載明,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 抗告,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2024-11-20

TTDV-113-補-337-20241120-2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陳烈斌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 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 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1,55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歷年之 勞、健保投保資料到院。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六、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 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 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 入切結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提出聲請人應扶養之人(父母、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 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 何?並說明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其他扶養義 務人各為何人?又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金額為何?另請 提出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19

TTDV-113-消債更-95-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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