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790、41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維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3790、4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桃園地檢
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108號案件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
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由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90、4108號為不起訴之處
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8月2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
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
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⒈白色透明結晶共1包取1檢驗 ⒉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96公克 淨重:0.715公克 使用量:0.001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0.714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0.959公克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TYDM-114-單禁沒-99-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