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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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補
桃園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查承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民事訴訟法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 ,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 訴前之孳息。查原告於114年1月20日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9,930元,及其中274 ,754元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院之事件 ,就原告請求274,754元部分自114年1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 14年1月19日止之利息共790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2025-03-18

TYEV-114-桃補-186-20250318-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426號 原 告 林盧敏怡 訴訟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睿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 自明。至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 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而民事事件之訴訟 標的法律關係,因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為給付之訴、確 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之不同而有異,是訴之聲明應表明所提係 何種訴訟類型,如係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 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固主張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事故等情,惟未 具體敘明事發經過,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又原告同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77,9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民國113年11月28日 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其聲明不明確而無法據以強制執行 。從而,兩造間法律關係尚有不明,訴之聲明非明確一定、 具體合法而適於強制執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程式即 有未合,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2025-03-18

TYEV-114-桃小-426-20250318-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楊政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秋波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2025-03-18

TYEV-114-桃補-153-20250318-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蘇意午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文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2025-03-18

TYEV-114-桃補-107-20250318-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81號 原 告 邱詠蓁即邱綺漪 被 告 蔡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0時5分, 在本院民事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 告於民國114年3月7日前2日入監,未及通知,而尚有事實待 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2025-03-18

TYEV-114-桃小-181-20250318-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28號 原 告 DE GUZMAN JOSEPH ABELEDA喬瑟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裴德南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行車執照上被告為車籍所有人之 登記塗銷,並登記為原告所有,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機車之 客觀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2025-03-18

TYEV-114-桃補-128-20250318-1

桃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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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364號 原 告 張慶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佩茹、楊尚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2025-03-18

TYEV-114-桃簡-364-20250318-1

桃簡
桃園簡易庭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31號 原 告 陳志欣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34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82,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2025-03-18

TYEV-114-桃簡-431-20250318-1

桃簡聲
桃園簡易庭

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張庭抎 相 對 人 廖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04,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 字第11137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 桃簡字第47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 而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 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 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 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 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 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 第1113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桃簡字 第479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理,且系爭執行事件一旦 執行完畢,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予 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業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 卷宗審酌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相對 人於系爭執行事件對關係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計算至聲請停 止執行前1日為新臺幣(下同)1,019,397元,相對人因停止 系爭執行事件而未能即時就執行標的受償所受之損害,應為 上開金額延後受償期間之利息損失。再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 價額未逾1,500,000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 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審簡易程序 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1年2月、2年6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 、分案,及自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迄至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等期間,據此預估聲請人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 行延宕期間約為4年,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不當而可能遭受 之損害應為203,879元【計算式:1,019,397元×5%×4=203,87 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併參酌相對人資金運用所受影響 、受償風險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 所受損害供擔保之金額,應以204,00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2025-03-18

TYEV-114-桃簡聲-27-20250318-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張如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淯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2025-03-18

TYEV-114-桃補-168-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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