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EV-114-桃簡-431-20250318-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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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31號 原 告 陳志欣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34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82,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