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星銀(原名黃慶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零柒佰伍拾
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TPDV-113-司促-14243-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