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靖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王靖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靖膊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6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
),且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
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
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
期徒刑部分均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
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6罪合併聲
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
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
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至5所示5罪,均為洗錢罪,其等犯罪之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且犯罪時間集中於
110年10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3日,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
與受刑人所犯其他罪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參
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5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5至5
0頁),且考量受刑人於114年2月14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上
記載「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後,就其所犯之罪
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
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月27日 110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11月3日 110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106、20534、21317、25233、222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106、20534、21317、25233、222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106、20534、21317、25233、222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8日 112年5月18日 112年5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22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緩字第6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緩字第6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緩字第615號 編號1至5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11月3日 110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月27日 112年2月7日起至同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106、20534、21317、25233、222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106、20534、21317、25233、222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3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7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8日 112年5月18日 113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743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22日 113年9月5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緩字第6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877號 編號1至5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TPHM-114-聲-271-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