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135號
原 告 汪婉甄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葉秉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SDEV-114-沙小-135-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