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釋明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81-90 筆)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秀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宜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利率) ,或提出得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2-14

PTDV-114-司促-1130-202502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世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新 臺幣18,73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2-14

PTDV-114-司促-1146-20250214-1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許智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耀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擔保債權借款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依據及 相關證明文件(據聲請狀檢附之債權釋明文件為面額1,500,0 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與聲請狀所述借款金額為2,4 00,000元,兩者不一致,請補正借款金額為2,400,000元之 債權釋明文件。) 二、聲請人提出之面額1,500,000元本票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 明文件,惟該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 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狀陳報提示日為何 日?承上,若未提示,則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本 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承上,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 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 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以作為釋明擔 保債權已屆清償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2-14

CTDV-113-司拍-233-20250214-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維恩、王可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671,00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 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向債務人張維恩、王可芯催繳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 本供參(依聲請狀內附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條第4項之 約定,經事先訂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全 部到期),或提出本件符合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釋 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14

PTDV-114-司促-713-202502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施欣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900***939、0903***218之行動電話服務申 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00***939之專案補貼款新 臺幣(下同)3,133元、0903***218之專案補貼款及專案補 貼款-電信費23,860、1,51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14

PTDV-114-司促-545-202502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0號 債 權 人 劉洪汘 債 務 人 黃俊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6,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 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4,000元。惟查聲請狀所附債 權釋明文件即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債權人匯款總金 額僅416,000元,其並未釋明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416,0 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 正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月18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2-14

PTDV-113-司促-13150-20250214-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沈湘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8,2 24、1,91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13

PTDV-114-司促-693-20250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胡婉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 新臺幣7,33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專案同意書僅 約定專案補償款新臺幣7,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13

PTDV-114-司促-795-20250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美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前約專案補 貼款新臺幣1,03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13

PTDV-114-司促-699-20250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鄧嫺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號前約專案補貼 款新臺幣2,21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2-08

PTDV-114-司促-700-2025020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