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許智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耀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擔保債權借款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依據及
相關證明文件(據聲請狀檢附之債權釋明文件為面額1,500,0
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與聲請狀所述借款金額為2,4
00,000元,兩者不一致,請補正借款金額為2,400,000元之
債權釋明文件。)
二、聲請人提出之面額1,500,000元本票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
明文件,惟該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
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狀陳報提示日為何
日?承上,若未提示,則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本
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承上,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
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
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以作為釋明擔
保債權已屆清償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CTDV-113-司拍-233-2025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