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哲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宇因竊盜、違反洗錢防制法、偽
造文書、詐欺取財、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各有明文。又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不得併合處罰,然同條第2項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
,於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後,得定應執行刑。又定應執行
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定其應
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
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
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
限,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惟
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
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
之拘束,得另定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
05號裁定意旨即明。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俱係於附
表編號28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7月23日)前所為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
1、5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復經同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聲請意旨雖未敘明,惟前開2罪刑既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前開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故本院亦應將已生實質確
定力之該裁定作為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先予說明。
㈡、又附表編號1至2(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之罪宣告刑漏載應執行
有期徒刑3月,應予補充)、4至21(聲請人就附表編號6、1
8之罪判決日期分別誤載為113年4月17日、113年8月10日,
應予更正為112年4月17日、112年8月10日)、23至25、27至
28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22(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2之罪判
決最後事實審法院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應予更正為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26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受刑人已
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
行刑,此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符合刑法第
50條第2項但書情形。從而,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本院亦已函請受刑人就如何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
,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而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請本
院依法裁量,並請從輕量刑等語,此有定執行刑陳述意見回
函在卷可查。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係竊盜、違反洗錢防制法、偽
造文書、詐欺取財、強盜等案件,均係與財產法益保護有關
之罪,且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6月至112年1
月間,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
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
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
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
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
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因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是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TPDM-113-聲-2743-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