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37號
111年度訴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彥勳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已於112/8/7解除委任)
被 告 莊文星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魏上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751
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023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
度偵字第40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
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莊文星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寅○○透過經營二手車行之機會,了解部分較冷門進口二手車
之實際市價,會比保險公司依殘值公式所估算之車價更低,
因而有套利空間;且將滯銷之二手小客車投保全額車體損失
險後,故意製造假車禍撞毀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同時可
達到「將滯銷車子高價賣給保險公司」之結果而可清庫存換
現金,因而持續、反覆以「購入二手車並投保全額車體險後
,故意撞毀二手車,並向警方報案陳稱不小心發生車禍,據
以申請理賠」之方式,向保險公司詐保,以清空賣不出去之
二手車存貨以變現、並藉此獲得超額之保險理賠。具體執行
方式為:寅○○先安排「人頭車主」出名購入二手車,要犯案
時,安排「撞車手」於深夜時段駕駛詐保用之肇事車輛,找
尋偏遠、較無監視器之地點,以時速100公里以上之高速,
撞擊路邊合法停放、無辜民眾所有之汽車(遭撞之路旁汽車
未發動,會被認定為無肇責,因此肇事車輛會獲得車損全額
理賠;撞車手之責任是將相關車輛撞至全毀或半毀,務必撞
至引擎毀損,只要修復費用大於殘值,保險公司就會直接依
車體損失險之保額全額給付當初投保之車輛價格;其後執行
方式復改良為:遭撞之路邊車輛同樣是寅○○預先安排停放之
汽車,使被撞之車輛亦可同時獲得理賠而一併詐保換現),
完成撞車後,「撞車手」自行向警方報案,謊稱因恍神睡著
等原因而疏忽肇事(為免因同一人報案肇事太多次而遭警方
及保險公司起疑,有時會另行安排「報案手」之角色,亦即
撞車手完成撞車工作後,隨即離開現場,改由「報案手」接
手坐在駕駛上並報案、且向警方製作筆錄謊稱自己為駕車肇
事者),最後再由「人頭車主」負責辦理出險而向險保公司
詐領保險金。嗣寅○○乃與莊文星及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參與
者即同案被告乙○○、丁○○、癸○○、壬○○、辛○○、林泓鑫、己
○○、丑○○等人(同案被告部分已另行審結),即分別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依
各該附表「參與被告」欄所載分工,先由寅○○以自己名義、
借用人頭車主名義,或由莊文星指示寅○○使用尚積欠莊文星
金錢之己○○名下車輛,作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供撞車手駕駛
之車輛及遭撞之路邊車輛,再由寅○○安排如附表編號1至5所
示各撞車手及報案手,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時、地,由各
該撞車手駕車衝撞路邊車輛而製造假車禍,再由附表一編號
1至5之各該撞車手、報案手,向警方謊稱因恍神睡著等原因
而疏忽肇事,復由各該撞車手、報案手或人頭車主向保險公
司申請保險理賠(以上詳細分工情形如附表所示),致各該
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誤信發生真實車禍,而給付如附表編號
1至5「獲得理賠情形」及「被害保險公司」欄所示之保險金
(其中附表編號4之保險部分,因保險公司察覺有異拒絕理
賠而不遂)。獲得理賠後,撞車手、報案手、人頭車主分得
部分利益,其餘報酬均歸寅○○所有。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移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乙○○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均具有證
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而所謂「前後陳述不符」
之要件,係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
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所為之陳述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
中之陳述有所不符,亦包括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先前
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
之拒絕證言)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證
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
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陳述之可信性保證者而
言,此屬證據能力之要件。而證人所為之先前陳述,相較於
審判中之陳述,是否具有更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應比較其
前後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
判斷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任意性之供述、有無違法取供等
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6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莊文星之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寅○○及乙○○於
警詢時所為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77頁,本院卷
四第93頁),然證人寅○○及乙○○於警詢時就被告莊文星有無
參與本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等節,所述與本院審理時
證述內容歧異,核屬實質內容前後不一,而本院審酌證人寅
○○及乙○○於司法警察(官)前之陳述,員警係採一問一答進
行,且參諸警詢過程之外部情狀,查無其等受詢問時有身體
、心理狀況異常,或是其他外力干擾之情形,且其等於接受
司法警察(官)詢問時,詢問筆錄之記載亦均條理清楚,並
經證人寅○○及乙○○於詢問完畢後,核對無訛簽名,亦無證據
可認其等於警詢時,有遭強暴、脅迫等不正方式取供而違背
其意思陳述之情形,且其等於接受警詢時,距離案發時間較
近,記憶應較清晰、深刻,且該時亦未直接面對被告莊文星
,心理上未受來自被告莊文星之影響、感受其同庭在場之壓
力,是應認證人寅○○及乙○○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又本院審酌證人寅○○及乙○○於警詢時所為之
證述,對於被告莊文星本案是否成立犯罪之證明效果,無從
以其他證據代替,可補充其等於審判中陳述之不足,並為認
定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
等各次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皆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前4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
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寅○○及莊文星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
,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
四第57至95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
定,均認有證據能力。至被告莊文星之辯護人雖主張同案被
告己○○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然本院並無援引上開證人之
證述作為認定被告莊文星本件犯行之證據,爰無判斷上開證
人證述證據能力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本院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聯性,且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寅○○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寅○○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26751卷【下稱偵卷】一第45至6
5頁,偵卷二第463至467、591至598頁,本院訴字2337卷【
下稱本院卷】一第228至230、275至276頁,本院卷三第21至
89頁,本院卷四第94至108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富邦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之代理人王紀文、華
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險)之代理人陳均毓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友聯公司)之
代理人簡瑞廷、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
產險)之代理人林建旻、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灣產險)之代理人王政凱、證人謝凡祥於警詢時、證人即
被告寅○○之妻戊○○於警詢、偵訊時、證人甲○○、丙○○、辰○○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見詐保案資料卷第11至14,41至45
、81至84、131至134、213至216頁,偵40235卷一第283至29
1頁,偵卷一第149至155、179至180頁,本院卷三第90至98
、258至269頁,本院卷四第47至56頁)大致相符,亦與證人
即同案被告乙○○、丁○○、癸○○、壬○○、辛○○、庚○○、丑○○於
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及同案被告己○○於偵訊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述(見偵卷一第67至85、87至95
、119至128、129至138、255至259、271至280、321至325、
437至443、489至491、529至535頁,偵卷二第13至25、67至
72、111至114、155至160、179至181、183至203、299至302
、323至325、407至409頁,本院卷一第223至236、269至280
、530至534頁,本院卷二第29至37、71至78、101至108、 2
25至233、241至246、 249至311、367至375、379至430、51
7至519、521至527、531至575頁,本院卷三第13至107、249
至311頁,本院卷四第7至108頁)互核尚屬一致,並有假車
禍詐保犯罪組織及成員涉案事實清單(見偵卷一第41至43頁
)、供戊○○民國110年8月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寅○○、乙○○、丁○○、辛○○
、丑○○,見偵卷一第165至172頁)、供被告壬○○110年8月17
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
認被告寅○○、乙○○、庚○○,見偵卷一第193至200頁)、本院
110年聲搜字964號搜索票(受搜索人:被告壬○○,見偵卷一
第20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0年8月17日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壬
○○,見偵卷一第207至213頁)、109年7月22日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聖利二手車行之警方蒐證照片、被告庚○○、乙○○
蒐證照片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見偵卷一第215至219
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BFG-962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
車籍資料(車主均為被告庚○○,見偵卷一第220頁)、帳號0
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見偵卷一第221
至223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8026- YT號自用小客車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均為被告壬○○,見偵卷一第227
、229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ALZ-1229號自用小客車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均為被告己○○,見偵卷一第417
、419頁)、理賠金流向一覽表(見偵卷一第231至234頁)
、供被告庚○○110年8月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乙○○、壬○○,見偵卷一第28
1至286頁)、供被告庚○○、己○○、辛○○確認之109年7月22日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聖利二手車行之警方蒐證照片、被
告庚○○、乙○○蒐證照片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見偵卷
一第289至293、381至385、501至505頁)、供被告己○○110
年8月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
照表(指認被告寅○○、莊文星,見偵卷一第373至380頁)、
109年7月27日、110年8月6日警方蒐證照片(見偵卷一387至
390頁、第391頁)、被告己○○110年8月17日警詢提出之其行
動電話內與被告寅○○及被告莊文星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見偵卷一第393至407、408至411頁)、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中信銀字苐00000000000
0000號函檢送被告己○○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資料及
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卷一第413至416頁)、被告己○○110年8
月17日之數位採證同意書(見偵卷一第421頁)、供被告辛○
○ 110年8月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
片對照表(指認被告寅○○、丑○○及案外人謝凡祥,見偵卷一
第493至500頁)、110年5月6日、6月7日警方蒐證照片(見
偵卷一第507頁)、被告辛○○之臉書帳號頁面、張貼文字及
照片內容資料截圖(見偵卷一第508至511頁)、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被告辛○○,見偵卷一第513至517
頁)、被告辛○○110年8月17日之數位採證同意書(見偵卷一
第521頁)、供被告癸○○110年8月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寅○○、乙○○,見
偵卷二第27至34頁)、供被告癸○○確認之109年7月22日臺中
市○○區○○路○段000號聖利二手車行之警方蒐證照片、被告庚
○○、乙○○蒐證照片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見偵卷二第
35至39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1日元銀
字第1100006601號函檢送被告癸○○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49頁、第51至52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6月10日彰作管字第
11020004982號函檢送林展緯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53至55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
0224839129096號函檢送黃名鴻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57至59頁)、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被告
癸○○,見偵卷二第61頁)、供被告乙○○110年8月17日警詢指
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寅
○○、癸○○、辛○○、庚○○、丑○○,見偵卷二第115至122頁)、
供被告乙○○警詢確認之109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聖利二手車行之警方蒐證照片、被告庚○○、乙○○蒐證照片
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109年7月23日、7月27日、11
月26日、110年5月18日警方蒐證照片、被告壬○○蒐證照片與
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籍資料(
車主:被告壬○○,見偵卷二第123至126、128、129、131至1
33、135至138頁)、本院110年聲搜字964號搜索票(受搜索
人:被告乙○○,見偵卷二第13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0年8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受執行人:被告乙○○,見偵卷二第141至145頁)、
被告乙○○ 110年8月17日之數位採證同意書(見偵卷二第149
頁)、供被告丁○○110年8月18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寅○○、乙○○、丑○○及案
外人楊文益,見偵卷二第205至219頁)、被告丁○○110年8月
17日之數位採證同意書(見偵卷二第239頁)、被告丁○○之
行動電話內與被告寅○○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
二第241至24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車主:被告丁○○,見偵卷二第249頁)、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笫00000
0000000000號函檢送被告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
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見偵卷二第251、253頁)
、理賠金流向一覽表(見偵卷二第255至261、377至380頁)
、109年7月23日、27日之警方搜證照片及被告壬○○蒐證照片
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見偵卷二第263至267、269至2
75頁)、供被告丑○○110年8月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寅○○、乙○○、莊文星
、證人丙○○及案外人莊喬淞,見偵卷二第327至334頁)、10
9年7月22日、110年5月6日、6月29日、7月16日警方蒐證照
片暨車牌號碼000-0000號、BKH-9979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車
籍資料及被告寅○○之名片翻拍照片(見偵卷二第339至341、
343、344頁)、本院110年聲搜字964號搜索票(受搜索人:
被告丑○○,見偵卷二第35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
10年8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受執行人:被告丑○○,見偵卷二第365至369頁)、泰德
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
資料(代表人:被告丑○○,見偵卷二第371頁)、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被告丑○○
,見偵卷二第373頁)、被告丑○○110年8月17日同意書(見
偵卷二第375頁)、被告丑○○110年8月18日被告自動繳交犯
罪所得通知書(見偵卷二第411頁)、供被告寅○○ 110年8月
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被告乙○○、丁○○、癸○○、壬○○、辛○○、庚○○、己○○、丑
○○及莊文星,證人謝凡祥及案外人黃威勝、莊喬淞,見偵卷
二第469至476頁)、被告寅○○住家、泰德汽車營業所之警方
蒐證照片、被告寅○○名片翻拍照片、被告寅○○蒐證照片與刑
案照片比對資料(見偵卷二第507至511頁)、被告寅○○之扣
案Iphone XS MAX手機內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見偵卷二第513至515、517至523、525至547、549至551頁)
、本院110年聲搜字964號搜索票(受搜索人:被告寅○○,見
偵卷二第55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7日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
:被告寅○○,見偵卷二第555至561頁)、被告寅○○110年8月
18日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見偵卷二第603至606頁
)、被告丑○○110年10月20日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
(見偵卷二第615至616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扣保字第10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二第625頁)、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見偵卷二第627頁)、
假車禍詐保犯罪組織及成員涉案事實清單(見詐保案資料卷
第3至5頁)、附表編號1車禍之相關資料(【車禍時間108年
10月15日】(1)刑事委任狀、(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之富邦產險汽車保險要保書、(3)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富邦產險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6)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7)108年
10月15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白天現場照片、(8)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9)被告寅○
○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
卡翻拍照片,見詐保案資料卷第9、15至35頁)、附表編號2
車禍之相關資料(【車禍時間109年6月4日】、【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撞部分】(1)華南產險之委任狀、
(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險送呈報告書、(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產險汽車險理賠出
險通知書、(4)汽車險追償案件處理報告表、(5)汽車險
暨傷害險案件送審表、(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8)被告丁○○之華南產險109年8月12日
複雜案件重點訪問表、(9)車險特殊客戶控管名單建檔資
料表、(1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產物汽
車保險要保書、(1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
資料、(1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保單基本資料
、理賠明細資料、(1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
籍資料、 (14)中古車行情表、(15)109年6月4日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17)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
車執照影本、(18)被告丁○○之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影
本、(19)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受領全損車賠
款協議書、(2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產
險任意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保險賠款匯款申請書、(2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異動登記書、(22)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見詐保
案資料卷第39、47至80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肇事部分】(2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旺旺
友聯公司之汽車險理賠計算書、汽車險賠案作業簽報單、處
理記要、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保單資料、賠償給付同意書
、(24)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損照片、(2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26)臺
中市○○○○○○○○○道路○○○○○○○○○00○○○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28)被告癸○○之普通小型車汽車駕
駛執照、國民身分證影本、(29)被告癸○○之元大銀行太平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30)被告
癸○○之持有駕照資料、(3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之旺旺友聯公司汽車批改申請書、汽車險賠案委託代理處
理聯繫單、交通事故現場照片、(32)被告癸○○與己○○和解
書,見詐保案資料卷第84至93、95至100、113、115至123頁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遭撞部分】(33)109年1
1月30日和解書、(34)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行車
執照影本、(35)林翊鴻之職業大貨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
(36)統一發票收據、(37)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
之佳益汽車修配廠檢修估價單、(38)車牌號碼000-00號自
用大貨車之車損照片,見詐保案資料卷第101至106頁,【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撞部分】(39)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40)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車損照片、(41)被告己○○之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42)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汽車新領
牌照登記書、(43)被告己○○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全民
健康保險卡影本,見詐保案資料卷,見詐保案資料卷第107
至110、124至126頁)、附表編號3車禍之相關資料(【車禍
時間109年8月15日】(1)國泰產險刑事委任狀,見詐保案
資料卷第129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肇事部
分】(2)國泰產險任意車險賠案簽結內容表、其他說明事
項及審核意見(3)賠款同意書、(4)國泰產險車險理賠申
請書、(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表
、(7)被告辛○○普通小型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翻拍
照片、(8)被告丑○○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9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翻拍照片、(10
)109年8月15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1)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2)被告丑○○之中
國信託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異動登記書、
(14)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批單、汽車
保險要保書、暸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
評估暨招欖人員報告書(財產保險)、行動服務客戶簽名授
權同意書、(15)車險批改新式車牌資料變更資料,見詐保
案資料卷第135至155、157至164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遭撞部分】(16)被告庚○○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證影本、(17)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機)車
各項異動登記書、(18)110年1月25日和解書,見詐保案資
料卷第165至16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撞
部分】(19)被告庚○○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20)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2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
書、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22)110年1月25日和解書
,見詐保案資料卷第168至172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遭撞部分】(23)新光產物保險同業追償說明書、
(24)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25
)賴冠佩之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26)109年11
月25日和解書、(27)新光產物保險汽車險理賠計算書(任
意險)、(28)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損照片、
(29)新光產物保險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見詐保案資
料卷第173至179頁)、附表編號4部分資料(【車禍時間109
年10月18日】(1)華南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2)華南產
險汽車險理賠出險通知書(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5)被告乙○○之華南產險109年10月22
日複雜案件重點訪問表、(6)109年10月18日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照片、(7)被告乙○○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翻拍照
片、(8)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
(9)臉書帳號「WenYuLee」之臉書貼文內容截圖,見詐保
案資料卷第191至210頁)、附表編號5車禍之相關資料(【
車禍時間110年6月18日】(1)臺灣產險任意險理賠計算書
(理賠用)、汽車任意險賠案初核表、(2)臺灣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汽(機)車保險理賠申請書、(3)車牌號碼0
00-0000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4)被告寅○○之普通小
型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5)被告寅○○之持有駕照資料、
交通罰鍰查詢及繳納查詢資料畫面、駕照現況查詢畫面列印
資料、(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9)110年6月18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0)臺灣產
險110年7月13日任意險賠案處理紀錄表、(11)車牌號碼00
0-0000自用小客車之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要
保書、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 (12)109年7月27日汽車
險限保業務出單報告書、(13)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
車之臺灣產險勘車資料表及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照
片,見詐保案資料卷第217至234、247至254頁,【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撞部分】(14)110年7月9日和解書
、(15)蔡明昌之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翻拍照片、(16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翻拍照片、(17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異動登記書翻拍照片
、(18)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人與車輛查詢
畫面列印資料、(19)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順
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專用估價單、車損照片、(20)110年7
月9日同意書,見詐保案資料卷第234至245頁)、供證人謝
凡祥110年8月24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
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寅○○、乙○○、辛○○,見偵40235卷一
第397至404頁)、附表編號2車禍之相關資料(【車禍時間1
09年6月4日】(1)旺旺友聯公司汽車險理賠計算書、汽車
險賠案作業簽報單、(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技術員車損簽勘單、(4
)旺旺友聯公司汽車險賠案委託代處理聯繫單暨車損照片2
份、(5)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車車籍查詢畫
面列印資料、(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技術員
車損簽勘單、(7)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中智
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估價單、車損照片、(8)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旺旺友聯公司汽車險殘餘物計
算書、報廢車輛買賣契約書、簽呈暨個人保險理賠部車輛標
購報價單、(9)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保
險同業追償表、(1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中
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LS台中廠估價單、車損照片,見偵4023
5卷一第497、499至501、503、505、509、511至531、533至
547、559、561、569至581、611、613、615至625、631、65
7至667、669至675頁)、附表編號1部分資料(【車禍時間1
08年10月15日】(1)裕鑫汽車保養廠之公司資料查詢服務
列印資料、(2)理賠案處理紀錄畫面截圖、(3)LINE通訊
軟體暱稱「Tp885曾睦鈞」對話紀錄截圖、(4)報價單資料
畫面截圖、(5)施慶賢之說明1份、(6)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註銷
登記申請書、(7)理算簽結作業資料、(8)被告寅○○之持
有駕照資料、交通罰鍰查詢及繳納資料、(9)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10)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保單查詢資料、(1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之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賠案工料理算明細
表、(1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中部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LS台中廠估價單、車損照片、(13)被告寅○○出具
之同意書、(14)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5)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異動登記書、(16)臺中市政府地
方稅務局108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汽
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17)富邦產險汽車險賠款暨電
匯同意書、(18)被告寅○○之臉書張貼內容截圖、(19)車
險重大賠案檢核表、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見偵40235卷
二第5、7至13、15至27、29、33、35、37至39、41至43、15
1、153、155、157至159、161、163至171、173、175、177
、181、185至187、189、195至201、205、207頁,【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撞部分】(20)109年3月26日和
解書、 (21)富邦產險汽車險重大賠案工料理算明細表、
(2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估價單、(23)富邦
產險財損查價單、(24)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
損照片、(25)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
中古車行情表、(2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
執照影本、(27)林緯澄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
國國民身分證影本、(28)陳志忠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
本、(29)裕鑫汽車保養廠開立之統一發票,見偵40235卷
二第 45、47、49至55、57至59、61至65、67至69、71、73
、75、 77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撞部分】
(30)理算簽結作業資料、(31)109年3月26日和解書、(
32)富邦產險汽車險重大賠案工料理算明細表、(33)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裕鑫汽車保養廠估價單、(34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損照片、(35)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中古車行情表、(36)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37)高美
鈴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38)裕鑫汽車保養廠開立
之統一發票,見偵40235卷二第79、81、83、85至93、95至9
9、99之2、101、103至104、107、109、111頁)、附表編號
3部分資料(【車禍時間109年8月15日】(1)被告辛○○持有
駕照資料、交通罰鍰查詢及繳納、駕照現況查詢畫面列印資
料、(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中部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LS台中廠估價單、(4)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報廢、繳銷、吊(註)銷牌照查詢畫面列印資料、
(5)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6)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尚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
,見偵40235卷二第255、257至261、267、269至273、275、
293、303至311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撞
部分】(7)SUZUKI電子發票證明聯暨銷貨明細表,見偵 40
235卷二第313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撞部
分】(8)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中部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南台中廠估價單、(9)樥源汽車拖吊行收據、(1
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估價單,見偵40235卷二第329至341、345、355至361頁)
、附表編號2部分資料(【車禍時間109年6月4日】(1)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產險要保書、(2)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機)車殘值送審表、(
3)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審表、(4)被告丁○○持有駕照資
料、(5)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保單資料、(6)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殘值處理報告、車損照片、
(7)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報廢汽車買賣契約書
、(8)華南產險投標單、實質關係人檢核表、利害關係明
細查詢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9)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之華南產險同業追償表、任意汽車保險理賠計算
書、車險送呈報告書,見偵40235卷二第367至369、393、39
7至399、427、433、445至447、449、451、453至459、461
至473、471、485、487、489頁)、附表編號4部分資料(【
車禍時間109年10月18日】(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汽車險追償案件處理報告表、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審
表、(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中部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LS台中廠估價單、(3)車牌號碼 0000-00自用小
客車之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服務廠廠估價單、(4)
華南產險汽車險理賠部109年11月20日(109)華車賠拒字第
0036號函、電子郵件內容列印資料、(5)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任意險理賠案之華南產險處理情形概述、(6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險送呈報告書、(7)
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保單查詢資料、(8)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保單查詢資料、(9)中古
車行情表、(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1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損照片,見偵
40235卷二第541、543至545、547至557、559至575、577至5
79、581、591至593、595、599、601、605、621至627、629
、649至653頁)、附表編號5部分資料(【車禍時間110年6
月18日】(1)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臺灣產險任
意險理賠計算書(理賠用)、電子郵件內容畫面截圖、(2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臺灣產險汽車任意險賠案
初核表、任意險賠案處理紀錄表、(3)臺灣產險之汽車險
賠款同意書、(4)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輛異動
登記書、(5)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汽車新領牌照
登記書、(6)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籍、(7)車
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臺灣產險重大賠案勘核理算明
細表、(8)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偕聖實業有限
公司估價單、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損勘查相關照
片、(9)被告寅○○110年7月21日切結書、(10)和潤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項入帳委託書、車輛拋棄動產擔保物權
證明書、(11)交通部公路局公告翻拍照片、(12)動產擔
保交易註銷登記申請書翻拍照片,見偵40235卷三第81、83
、85至87、89、91、93、95、97、99、101至111、115至135
、137、139、141、143、14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9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笫000000000000000號函檢
送被告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存款交
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見偵40235卷
三第293至296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1
日元銀字第1100006601號函檢送被告癸○○之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偵40235卷
三第297至30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0年度保
管字第5152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品照片(見偵40235卷
三第529至535、545至561頁)、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270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2頁)在卷可證,足認
被告寅○○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莊文星部分:
訊據被告莊文星固坦承確有附表編號2所示之假車禍發生,
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事前對於車禍
撞擊及汽車理賠之經過都不知情,後續理賠的款項我也沒有
經手,我都沒有參與等語,被告莊文星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被告寅○○是利用被告莊文星對其之信任及合作關係,讓其
可以取得相關之車輛使用權,進而為假車禍並詐保取得保險
金,甚而威脅要把責任推給被告莊文星,希望獲得免除債務
之待遇,證人乙○○所述僅係從被告寅○○處聽得,僅屬傳聞,
證人己○○亦未講到被告莊文星有何實際上之參與,也未向被
告莊文星確認過關於附表編號2之詐保,是否出於被告莊文
星之意思,以及被告莊文星是否有參與;被告寅○○作證時也
承認有說要把責任推給被告莊文星,其所述對被告莊文星不
利部分不屬實,其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而證人丑○○與乙○○於
本院作證時,均有證述被告寅○○曾說過要把責任推給被告莊
文星,且本案期間,被告莊文星均未參與如何撞車詐保等相
關討論,證人丙○○及辰○○亦均有證述被告寅○○於本案發生後
有至聖利車行恐嚇被告莊文星,上開均可證被告莊文星並未
參與本案,又證人乙○○於法院審理中證述內容較為可採,再
者,依被告寅○○與莊文星於111年4月21日之對話錄音,亦可
證被告寅○○偵查中所述被告莊文星有參與本案,應非事實,
被告寅○○因有積欠被告莊文星債務,為求免除債務,始試圖
用推卸責任之方式去誣陷被告莊文星,請給予被告莊文星無
罪判決等語。惟查:
㈠附表編號2「相關車輛車牌號碼」欄所載之車輛,確有於附表
編號2所示之時、地發生車禍,告訴人旺旺友聯公司及華南
產險亦有理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為被告莊文星所不
爭執,並與被告寅○○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見偵卷一第45至65頁,偵卷二第463至467、59
1至598頁,本院卷一第228至230、275至276頁,本院卷三第
21至89頁,本院卷四第94至108頁),同案被告乙○○於警詢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同案被告癸
○○、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及同案被告
己○○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之具結證述、告訴
人旺旺友聯公司之代理人簡瑞廷及華南產險之代理人陳均毓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詐保案資料卷第41至45、81至84頁,偵
卷一第67至85、437至 443頁,偵卷二第13至25、67至72、1
11至114、155至160、 179至181、183至203、299至302頁,
本院卷一第223至236、269至280、530至534頁,本院卷二第
29至37、101至108、225至233、241至246、 249至311、367
至375、379至430頁,本院卷三第13至107、249至311頁,本
院卷四第7至108頁)內容互核尚屬一致,並有假車禍詐保犯
罪組織及成員涉案事實清單(見偵卷一第41至43頁)、109
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聖利二手車行之警方蒐
證照片、被告庚○○、乙○○蒐證照片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
料(見偵卷一第215至219頁)、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
戶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見偵卷一第221至223頁)、車牌號碼
000-0000號、ALZ-1229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主均為被告己○○,見偵卷一第417、419頁)、理賠金流向
一覽表(見偵卷一第231至234頁)、供被告庚○○、己○○、辛
○○確認之109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聖利二手車
行之警方蒐證照片、被告庚○○、乙○○蒐證照片與國民身分證
影像比對資料(見偵卷一第289至293、381至385、501至505
頁)、供被告己○○110年8月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寅○○、莊文星,見偵卷
一第373至380頁)、109年7月27日、110年8月6日警方蒐證
照片(見偵卷一387至390頁、第391頁)、被告己○○110年8
月17日警詢提出之其行動電話內與被告寅○○及被告莊文星之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一第393至407、40
8至41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
中信銀字苐0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被告己○○之帳號00000
0000000號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卷一第413至41
6頁)、被告己○○110年8月17日之數位採證同意書(見偵卷
一第421頁)、110年5月6日、6月7日警方蒐證照片(見偵卷
一第507頁)、供被告癸○○ 110年8月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寅○○、乙○○,
見偵卷二第27至34頁)、供被告癸○○確認之109年7月22日臺
中市○○區○○路○段000號聖利二手車行之警方蒐證照片、被告
庚○○、乙○○蒐證照片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見偵卷二
第35至39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1日元
銀字第1100006601號函檢送被告癸○○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49頁、第51至52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6月10日彰作管字
第11020004982號函檢送林展緯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53至55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
110224839129096號函檢送黃名鴻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57至59頁)、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被
告癸○○,見偵卷二第61頁)、供被告乙○○110年8月17日警詢
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
寅○○、癸○○、辛○○、庚○○、丑○○,見偵卷二第115至122頁)
、供被告乙○○警詢確認之109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
00號聖利二手車行之警方蒐證照片、被告庚○○、乙○○蒐證照
片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109年7月23日、7月27日、1
1月26日、110年5月18日警方蒐證照片、本院110年聲搜字96
4號搜索票(受搜索人:被告乙○○,見偵卷二第139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被告乙○○,見偵卷二
第141至145頁)、被告乙○○110年8月17日之數位採證同意書
(見偵卷二第149頁)、供被告丁○○110年8月18日警詢指認
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寅○○
、乙○○、丑○○及案外人楊文益,見偵卷二第205至219頁)、
被告丁○○110年8月17日之數位採證同意書(見偵卷二第239
頁)、被告丁○○之行動電話內與被告寅○○LIN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241至24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被告丁○○,見偵卷二
第24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4日
中信銀字笫0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被告丁○○之帳號 0000
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見偵卷
二第251、253頁)、理賠金流向一覽表(見偵卷二第255至2
61、377至380頁)、109年7月23日、27日之警方搜證照片及
被告壬○○蒐證照片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見偵卷二第
263至267、269至275頁)、109年7月22日、110年5月6日、6
月29日、7月16日警方蒐證照片暨車牌號碼000-0000號、BKH
-9979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車籍資料及被告寅○○之名片翻拍
照片(見偵卷二第339至341、343、344頁)、泰德國際汽車
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代
表人:被告丑○○,見偵卷二第371頁)、供被告寅○○110年8
月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被告乙○○、丁○○、癸○○、壬○○、辛○○、庚○○、己○○、
丑○○及莊文星,證人謝凡祥及案外人黃威勝、莊喬淞,見偵
卷二第469至476頁)、被告寅○○住家、泰德汽車營業所之警
方蒐證照片、被告寅○○名片翻拍照片、被告寅○○蒐證照片與
刑案照片比對資料(見偵卷二第507至511頁)、被告寅○○之
扣案Iphone XS MAX手機內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見偵卷二第513至515、517至523、525至547、549至551頁
)、本院110年聲搜字964號搜索票(受搜索人:被告寅○○,
見偵卷二第55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7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
人:被告寅○○,見偵卷二第555至56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0年度扣保字第10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二第625
頁)、假車禍詐保犯罪組織及成員涉案事實清單(見詐保案
資料卷第3至5頁)、附表編號2車禍之相關資料(【車禍時
間109年6月4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撞
部分】(1)華南產險之委任狀、(2)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車險送呈報告書、(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之華南產險汽車險理賠出險通知書、(4)汽車險
追償案件處理報告表、(5)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審表、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8)
被告丁○○之華南產險109年8月12日複雜案件重點訪問表、(
9)車險特殊客戶控管名單建檔資料表、(10)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11)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12)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保單基本資料、理賠明細資料、(1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14)中古車行
情表、(15)109年6月4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7)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18)被告丁
○○之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19)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受領全損車賠款協議書、(20)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產險任意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
、保險賠款匯款申請書、(2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車輛異動登記書、(2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見詐保案資料卷第39、47至80頁,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肇事部分】(23)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旺旺友聯公司之汽車險理賠計算
書、汽車險賠案作業簽報單、處理記要、汽車保險理賠申請
書、保單資料、賠償給付同意書、(24)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損照片、(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26)臺中市○○○○○○○○○道路○○○○○○○
○○00○○○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28
)被告癸○○之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國民身分證影本、
(29)被告癸○○之元大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30)被告癸○○之持有駕照資料、(3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旺旺友聯公司汽車批改
申請書、汽車險賠案委託代理處理聯繫單、交通事故現場照
片、(32)被告癸○○與己○○和解書,見詐保案資料卷第84至
93、95至100、113、115至 123頁,【車牌號碼000-00號自
用大貨車遭撞部分】(33) 109年11月30日和解書、(34)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行車執照影本、(35)林翊鴻
之職業大貨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36)統一發票收據、(
37)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佳益汽車修配廠檢修估
價單、(38)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損照片,見
詐保案資料卷第101至106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遭撞部分】(39)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
執照影本、(4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損照片
、(41)被告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4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
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43)被告
己○○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見詐保
案資料卷,見詐保案資料卷第107至110、124至126頁)、附
表編號2車禍之相關資料(【車禍時間109年6月4日】(1)
旺旺友聯公司汽車險理賠計算書、汽車險賠案作業簽報單、
(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3)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之技術員車損簽勘單、(4)旺旺友聯公司汽車
險賠案委託代處理聯繫單暨車損照片2份、(5)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車車籍查詢畫面列印資料、(6)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技術員車損簽勘單、(7)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
原廠估價單、車損照片、(8)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之旺旺友聯公司汽車險殘餘物計算書、報廢車輛買賣契
約書、簽呈暨個人保險理賠部車輛標購報價單、(9)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保險同業追償表、(10)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LS
台中廠估價單、車損照片,見偵40235卷一第497、499至501
、503、505、509、511至531、533至547、559、561、569至
581、611、613、615至625、631、657至667、669至675頁)
、附表編號2車禍之相關資料(【車禍時間109年6月4日】(
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產險要保書、(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機)車殘值送審表
、(3)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審表、(4)被告丁○○持有駕
照資料、(5)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保單資料、
(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殘值處理報告、車損
照片、(7)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報廢汽車買賣
契約書、(8)華南產險投標單、實質關係人檢核表、利害
關係明細查詢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9)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產險同業追償表、任意汽車保險理
賠計算書、車險送呈報告書,見偵40235卷二第367至369、3
93、397至399、427、433、445至447、449、451、453至459
、461至473、471、485、487、48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笫000000000000000號
函檢送被告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存
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見偵4023
5卷三第293至296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
月11日元銀字第1100006601號函檢送被告癸○○之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偵4023
5卷三第297至30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0年度
保管字第5152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品照片(見偵40235
卷三第529至535、545至561頁)、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270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2頁)等件存卷可參
,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意旨係考量共同被告、共犯
間不免存有事實或法律上利害關係,因此推諉、卸責於其他
共同被告、共犯而為虛偽自白之危險性不低,故對共同被告
、共犯之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必須有補強證
據以擔保其真實性,始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此所謂補
強證據,係指除共同被告、共犯個別之自白本身以外,其他
足以證明所自白或陳述之犯罪事實確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
之證據而言,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
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事實之
真實性,即已充分。進言之,待證之犯罪事實依其性質及內
容可分為犯罪客觀面(如行為、客體、結果等外在事實)、
犯罪主觀面(如故意、過失、知情、目的等被告內心狀態)
以及犯罪主體面(犯人與被告為同一之事實),關於犯罪客
觀面固需有補強證據,惟犯罪主觀面係以被告內心狀態為探
討對象,通常除自白外,並無其他證據存在,若由客觀事實
存在得推論其主觀犯意時,尚無需要求有補強證據。至共犯
被告自白關於犯罪主體面之證明,可分為對自己為犯人之自
白(自白),以及對他人同為共犯之指訴(他白)二者,前
者因反於人類自利天性,原則上可推斷為真實,僅需就犯罪
客觀面為補強證明即可;至於後者,因難免嫁禍卸責之風險
,除犯罪客觀事實之存在需有補強證據外,就對他人同為共
犯之指訴,亦需有補強證據以證明與事實相符。惟此時關於
犯罪主體面之證明(即多數共犯之確定),因其犯罪客觀面
已要求除任意共犯自白外之補強證明,並無再排除複數共犯
自白(指訴)相互補強之必要,只需再有相當之情況證據佐
之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17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㈢查被告寅○○先於警詢時證稱:我之前有經營鈺浩車行,我與
被告丑○○、辛○○、乙○○跟莊玉華即被告莊文星之姐姐一起工
作,後來在泰德車行工作,被告丑○○是名義負責人,但是我
和他一起經營車行,我們主要是幫被告莊文星經營之聖利車
行賣車,賣車的所得淨利一半要給被告莊文星,泰德車行成
立的本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聖利車行提供的,泰德
車行販賣之車輛亦均係聖利車行提供的,而且規定我們不能
賣別人的車子,我會知道製造假車禍詐保是因為被告莊文星
之前介紹案外人黃威勝給我認識,我才會知道這個手法,被
告莊文星通常是叫我跟黃威勝到聖利車行的辦公室,然後黃
威勝會教我試算假裝撞車的利潤及手法,被告莊文星希望我
跟他合作,降低被警方查獲的風險,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AHN-0328號車輛)是被告莊文星出錢購買,
且車輛之30幾萬貸款亦係被告莊文星清償,再登記給被告己
○○,因為被告己○○欠被告莊文星債務,所以她將該台車輛賣
給聖利車行,再購買他台汽車,被告莊文星就說這樣可以省
一個人頭,被告癸○○是透過被告乙○○認識,被告莊文星有說
可以配一台車給被告癸○○當車主,來製造假車禍,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QB-3367號車輛)是被告莊文
星直接過戶給被告癸○○,被告癸○○沒有出錢,該台車輛雖係
由鈺浩車行過戶給被告癸○○,但當時鈺浩車行的車都是被告
莊文星的,他可以決定要過戶給誰,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BCT-6953號車輛)是我買的,叫被告丁○○貸
款掛名,該台車也是聖利汽車的,就AQB-3367號車輛之理賠
金,被告癸○○有拿40萬現金給我,我把現金全部給被告莊文
星,BCT-6953號車輛之理賠金是被告丁○○拿現金95萬8,000
元給我,我再拿給被告莊文星,附表編號2之犯行,是我跟
被告癸○○、乙○○、丁○○及莊文星合謀等語(見偵卷一第45至
65頁);又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莊文星當初直接把AQB-
3367號車輛過戶給被告癸○○,被告己○○是擔任車主,被告莊
文星跟其買下AHN-0328號車輛,還沒過戶前,車子還在被告
己○○名下,就直接撞擊,這樣多一個人頭可以用,我後來有
跟被告己○○說我們是故意撞擊她的車輛,但被告莊文星叫我
不能跟被告己○○說,被告己○○領出理賠金後即交給我,我再
交給被告莊文星等語(見偵卷二第593、597頁)。則被告寅
○○於偵查中之歷次證述內容,均證稱係透過被告莊文星始認
識黃威勝,進而詢問黃威勝有關假車禍詐保之事,被告己○○
亦係被告莊文星介紹認識之客人,被告莊文星並表示可以用
被告己○○名下之AHN-0328號車輛作為假車禍詐保之車輛,即
使被告己○○做為人頭車主,是其警詢與偵查時所述之內容互
核尚屬一致。又被告寅○○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如果客
人有要買車,我會跟被告莊文星調車,AQB-3367號車輛是跟
聖利車行用大約2、30萬元買的,買斷後我就直接過戶給被
告癸○○,沒有收取費用,(後改稱)因為我當時沒有錢,AQ
B-3367號車輛是被告莊文星先買下來,我並未付錢,被告莊
文星就將車輛過戶給我,我再過戶給被告癸○○,詐保後的理
賠金我再拿給被告莊文星作為該車輛之價款。被告己○○是被
告莊文星轉介給我的客人,被告己○○另外買的ALZ-1229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ALZ-1229號車輛)也是跟聖利車行買的,我
跟被告莊文星調ALZ-1229號車輛賣給被告己○○,被告己○○因
而去貸款,我就可以賺取超貸的差價,我是在聖利車行認識
黃威勝,才私下請教他撞車詐保,是被告莊文星叫我認識黃
威勝,叫我們自己去認識處理,剩下不關他的事,他有說過
黃威勝有在做一些有的沒的,詐保這類的,我有跟被告莊文
星提到過想去從事撞車詐保,他就叫我自己處理,被告莊文
星介紹被告己○○讓我認識,他的態度都是叫我想清楚要做什
麼,被告莊文星沒有參與本案假車禍之撞車等過程,但他應
該知道我們在幹嘛,因為我跟他調了很多台車輛,都用於製
造車禍事故撞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至89頁)。則其所述
雖與偵查中有所出入,然依其審理中所述,亦可知被告莊文
星有介紹黃威勝給其認識,並因此瞭解假車禍詐保之相關手
法及細節,被告己○○同係被告莊文星所介紹,而被告莊文星
雖未參與討論,然知悉被告寅○○欲為本案假車禍,故足認被
告莊文星確實知悉被告寅○○有為假車禍之計畫,亦知悉被告
己○○係作為假車禍之人頭車主,甚為灼然。
㈣再者,被告癸○○於警詢中亦供稱:AQB-3367號車輛是車行購
買,直接過戶給我,我沒有付款等語(見偵卷二第17頁),
與被告寅○○上開所述尚屬一致,並有AQB-3367號車輛之汽(
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存卷可參(見偵40235卷一第505頁)
,又觀諸AQB-3367號車輛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40235
卷三第335頁),該台車輛係從案外人王忠明過戶予鈺浩車
行,再過戶予被告癸○○,而被告莊文星提出之聖利車行之車
輛買賣資料(AQB-3367號車輛,見偵40235卷三第661頁),
可見雖係登記於鈺浩車行,然該台車輛實係聖利車行所有,
則被告莊文星已知被告寅○○之經濟狀況非佳,並有積欠其債
務,卻仍將AQB-3367號車輛直接過戶給被告癸○○,並未收取
任何對價,如係正常車輛買賣,被告癸○○身為買方應會支付
價額予售車之被告寅○○,被告寅○○取得價款後,再將當初與
被告莊文星調車之金額給予被告莊文星,剩餘之差價即為被
告寅○○賺取之報酬,則被告莊文星在被告寅○○已有積欠其債
務之情形下,仍未收取任何對價,即逕行將車輛過戶予被告
癸○○,顯與一般買賣車輛之常情有違。
㈤又查證人乙○○於110年8月17日下午1時許警詢中,就有關附表
編號2該次犯行相關之問題,均回答不知道等語(見偵卷一
第67至78頁);於同日下午3時24分許警詢時證稱:參與之
犯行均係由被告寅○○主導等語(見偵卷一第85頁);而於同
日晚上8時33分許之警詢時則證稱:就AQB-3367號車輛不確
定是誰指示被告盧彥鈞將該台車輛過戶予被告癸○○,當時被
告寅○○是跟我說這台車需要人頭掛名,我就找被告癸○○,我
跟被告寅○○去聖利車行之辦公室時,有聽到被告莊文星跟被
告寅○○提到關於撞車詐保的事,沒有說的很明,但我一聽就
知道等語(見偵卷二第111至114頁);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主要是被告寅○○指使我,但被告寅○○上面是被告莊文星,
我有聽到被告莊文星跟被告寅○○在討論開車去撞路邊車輛,
且撞車要抓角度,之後被告寅○○有來跟我說,具體計畫都是
被告寅○○跟我說怎麼做,假車禍詐保之大部分車輛都是從被
告莊文星經營的聖利車行出售等語(見偵卷二第155至160頁
)。則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證稱係逐步說出本案犯行之分工
等細節,並非一開始即有陳稱被告莊文星有參與本案,又其
所述均係被告寅○○指導,但寅○○上面是被告莊文星乙節,與
被告寅○○證述被告莊文星沒有參與假車禍之討論,但知悉被
告寅○○有為假車禍之犯行等節,尚屬相符,被告乙○○於警詢
及偵查中所證述之內容,應堪採信,是被告莊文星並未直接
參與假車禍具體之肇事計畫,但在案發前即已經知悉被告寅
○○等人欲為附表編號2之犯行。至證人乙○○雖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稱:是被告寅○○要其把責任推給被告莊文星,我跟被
告莊文星有接觸都只是談論二手車,沒有講到違法的事情,
警詢跟偵訊中所述與被告莊文星有關的部分,幾乎都是被告
寅○○跟我講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至46頁),則其於審理
中所為前開證述內容,經核與其於警詢及偵訊中所為一致之
證言明顯相悖,而被告乙○○亦有證稱:我不認識被告莊文星
,我聽被告寅○○說被告莊文星是聖利車行老闆,被告寅○○只
有說要我推給被告莊文星,沒有具體說要怎麼推等語(見本
院卷四第14至46頁),則被告乙○○既不認識被告莊文星,縱
被告寅○○有說要把責任推給被告莊文星,何以其可具體陳稱
被告莊文星於附表編號2中所參與之部分等細節,顯見被告
乙○○審理中之證述係為迴護被告莊文星之不實陳述,是其前
開證述,並非實在,不足據為被告莊文星有利之認定。又被
告莊文星從事中古車商業務多年,衡情其對特定車輛之市價
高低、如何由車輛買賣、申報出險,以獲取購車成本與保險
金間之差額等情應知之甚明。而附表編號2「相關車輛車牌
號碼」欄所示之AQB-3367號車輛及BCT-6953號車輛均係由聖
利車行賣出予被告癸○○及丁○○,經手人均係被告寅○○,有被
告莊文星提供之聖利車行車輛買賣資料附卷可佐(見偵4023
5卷三第659、661頁),而被告己○○亦係其介紹予被告寅○○
認識,則就附表編號2該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使用之車輛
,均係聖利車行所出售或是與被告莊文星有關連之人所使用
之車輛,是被告莊文星既已知悉被告寅○○有意為假車禍肇事
詐取保險金,並介紹被告己○○予被告寅○○認識,且知悉被告
己○○名下之AHN-0328號車輛係作為被告寅○○為假車禍詐保之
車輛使用,則縱令被告莊文星並非明確知悉被告寅○○將於何
時、何地製造假車禍,但揆諸前開說明,仍堪認定被告莊文
星與被告寅○○等人間,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㈥至被告莊文星之辯護人雖主張證人丙○○及辰○○所述均可證明
被告寅○○於本案發生後有至聖利車行,威脅被告莊文星要免
除其之債務,否則就要將責任推至被告莊文星身上等語,然
查,證人丙○○於審理時證稱:被告寅○○一開始是聖利車行的
員工,之後算是同行,他每天都會到聖利車行,聖利車行被
搜索後,我才知道被告寅○○他們有為詐保之行為,而案發後
,被告寅○○有來聖利車行找被告莊文星,他們在辦公室,我
因為是員工,有問題要問老闆即被告莊文星就會進出,我有
聽到被告寅○○要叫被告莊文星就房子之設定解除,沒印象有
開什麼條件,好像有說解除設定有要翻供,恐嚇的部分我沒
有聽到,本案搜索聖利車行後,我沒有很具體聽到被告寅○○
跟被告莊文星在討論本案,印象中那時是秋天,被告寅○○好
像是說如果解除設定,筆錄會重做,當下被告莊文星看起來
比較兇,被告寅○○比較心平氣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59至2
69頁);證人辰○○則於審理時證稱:被告寅○○沒有在聖利車
行工作,也不算太常來聖利車行找被告莊文星,我知道被告
寅○○有欠被告莊文星債務,被告寅○○在他交保1、2天後有去
聖利車行找被告莊文星,他們在辦公室聊了蠻久,我只有聽
到被告寅○○站起來跟被告莊文星說房子的部分你幫我二胎解
除掉,不然你去查看看什麼叫協助犯罪,他們兩個在辦公室
過程中有出現大小聲,是被告寅○○在大小聲,那時候證人丙
○○在場也有看到,我當時是在被告莊文星辦公室外面,大概
是秋天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7至55頁),則其等2人所述關
於被告寅○○與聖利車行間之關係,去聖利車行之頻率,甚且
就被告寅○○在辦公室內與被告莊文星講述之內容,究係威脅
亦或是要翻供,皆有出入,則何者得以憑採,即有疑義,又
被告莊文星於偵訊中自陳:於110年8月6日晚上6、7點,被
告寅○○有來找我說要出去抽菸,我堅持不要,因為被告寅○○
知道辦公室內有監視器,他進來後把電視聲音開很大,他說
警察掌握我很多證據,之後過一陣子會來抓我,他說他有講
不利於我的證詞,我問他現在跟我講這些是什麼意思,他叫
我把他在北屯房子的二胎解除掉,被告寅○○就是在威脅我,
如果我不認,就會拖我下水,他還叫我上網查什麼是協助犯
罪等語(見偵40235卷三第591至592頁),則被告莊文星所
述與前開證人所述亦有極大之歧異,是縱被告寅○○確有至聖
利車行,究於何時,又與被告莊文星談論何種內容,均難以
認定,故證人丙○○及辰○○證述之內容尚難作為對被告莊文星
有利之認定,被告莊文星及其辯護人所辯,尚非可採。
㈦又被告莊文星之辯護人亦主張證人丑○○於審理中證述可見被
告寅○○有跟其表示如果被查獲要把責任推給被告莊文星,被
告莊文星就本案假車禍並未參與討論,顯見是被告寅○○在誣
陷被告莊文星等語。惟查,證人丑○○於審理中證稱:案發前
被告寅○○就有說被告莊文星常用金錢壓榨或是脅迫他,其約
我、被告乙○○跟辛○○一起去恐嚇被告莊文星,說他是協助犯
罪,要恐嚇他,跟他要1,000萬元,後來被告寅○○實際上在
我去撞車後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109年8月15日發生後,被警
察查獲前,有去恐嚇被告莊文星,我跟被告乙○○、辛○○都有
在場,被告寅○○要求要把他的房子解除設定,再拿現金1,00
0萬元出來,被查獲後一個禮拜內,被告寅○○有打電話給我
說要跟被告莊文星恐嚇2,000萬元,說他跟被告乙○○已經咬
被告莊文星了,叫我跟著一起咬,在本案被查獲前,被告寅
○○就有說如果被抓到就都推給被告莊文星,當下我跟他說不
關別人的事,為何要這樣做,就被告寅○○是否有為其他詐保
行為我不清楚,我也不清楚其他次有哪些共犯一同參與,我
知道的就只有我參與的附表編號3該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
93至309頁)。則證人丑○○雖證述被告莊文星沒有參與假車
禍相關之討論,被告寅○○並曾表示要將責任推給被告莊文星
等情,然其亦自陳對於除附表編號3以外之假車禍犯行均不
清楚,則其所述之內容均僅係有關其所參與之附表編號3該
次犯行,而非有關被告莊文星涉犯之附表編號2犯行,況依
證人丑○○證述之內容,亦與前開證人丙○○及辰○○證述內容互
有出入,更與被告莊文星於偵訊中所述之上開內容亦非相符
,是證人丑○○於審理中之證述之內容並不足以作為對被告莊
文星有利之認定,被告莊文星之辯護人所辯難以憑採。
㈧末觀諸本院於準備程序中所勘驗,由被告莊文星提出之其與
被告寅○○間錄影之勘驗筆錄:
(第1段錄影)寅○○:中打進去有交的我就是交出來,但是
到後面我不會這樣做,而是這樣做,我有跟你說啊,還是你
給我在外面又說我有的沒的。莊文星:應該是你先出去講吧
。寅○○:我沒說啊。莊文星:不然我怎麼知道這些,我怎麼
會聽到這些事情?啊不就我去四處跟人家講說,這些風聲是
我出去四處去跟人家講的?寅○○:我不知道你旁邊有誰跟你
講啊。莊文星:啊不用什麼人跟我說啊,我車界本來就沒有
在混了啊。寅○○:我也沒混啊。莊文星:啊沒有混人家會來
跟我說怎麼樣?寅○○:大ㄟ,我真的是當事人,你問我就好
了,他們都亂看到風聲打電話來亂。莊文星:啊不然你也說
說看我拿到什麼錢?我有拿到錢嗎?寅○○:沒有啊。莊文星
:啊不然為什麼檢察官說我有拿到錢?寅○○:我不知道之後
說了什麼,之後說了什麼我不知道啊。莊文星:那是你說的
。寅○○:我有說?那是最後他們跟我說,說我有說啊。莊文
星:那筆錄筆錄聽說不是別人說的,聽說筆錄是你說出來的
,檢察官也這樣跟我說嘛,說我教乙○○去撞車,啊李文洧說
你上頭有人,我跟乙○○熟嗎?寅○○:老闆大ㄟ,那都有辦法
翻供啦。莊文星:不要說翻供,我說實在話嘛,男孩子要有
擔識嘛,我今天我什麼時候害過你?你們說我教李文洧說我
去撞車,啊你有拿錢給我,恁爸拿到什麼錢?己○○的錢你自
己也知道,恁爸連一包衛生紙連一角都沒拿到,我拿到什麼
錢啦,我請教你一下啦,你真的把我欺負到,我說實在話,
你不會太誇張嗎?我一遍又一遍的救你,我一遍又一遍的救
你,我什麼時候沒有救你,借你們70萬,才跟你拿1000元,
最後一次你來跪我,我原諒你,我有沒有又救你?啊你們今
天,我根本就沒有拿到錢,你說嘛我拿到什麼錢?這筆錄是
你做的。寅○○:我會翻供啊。莊文星:你翻口供,你現在才
,你現在說你要翻口供?寅○○:我上次就跟你說了啊。莊文
星:你跟我說你要翻口供?你在中打做筆錄說我拿錢。寅○○
:那是第一次啊,只有那一次而已啊。莊文星:只有那一次
而已?寅○○:對啊。莊文星:那次我就死了啊,我沒拿到錢
。寅○○:沒關係,我說就好了啊,我就說是我欠你錢啊,我
給你亂咬,這樣就好了,我有問過律師了。莊文星:寅○○,
我要退休了。寅○○:我知道啦。莊文星:你也知道,我真的
在救你們,我真的要教你們,你們自己要懶惰那就算了,欠
我錢的人你們也知道,我會叫兄弟去修理嗎?我也是說用個
本票而已,我什麼時候叫人去打?啊你所以說你知道我的個
性,你現在要這樣搞我,你這樣搞我是什麼意思?你們有困
難我就救你們,你們怎麼艱苦我就救你們,說這些過程不是
我要我要,我說的這些過程有哪裡疏忽了嗎?我有跟你收重
利嗎?我如何平常用債務壓榨你們,你筆錄說什麼我用債務
什麼壓榨你們。寅○○:沒關係,大ㄟ,這我可以翻供啦。莊
文星:你要翻供?我一生的清白。寅○○:你會沒事啊。莊文
星:我會沒事?寅○○:為什麼你會有事情?下回全部都翻供
。莊文星:啊你要看法官要不要聽,你要看法官要不要聽。
寅○○:我造成的我就全認啊,我全杠下來,為什麼不可以,
最好就是我嘛...(第2段錄影)莊文星:啊我怎麼知道?寅
○○:對啊,第二次做是在中打啊,然後回去清水分局的時候
,還有做第一次啊。莊文星:對啊。寅○○:我是沒做,我沒
有啦,我一次在中警中打做好的。莊文星:對啊,乙○○第二
次筆錄就開始講我了。寅○○:阿孟和太子不是也有做第二次
筆錄?莊文星:但是裡面沒講到我啊。寅○○:阿孟沒嗎?莊
文星:沒有。你自己看嘛。寅○○:我就真的沒看到。莊文星
:誰有誰沒有你會不知道?第二次筆錄乙○○就開始咬我了,
你難道沒跟他說?寅○○:我要跟他說什麼?那都是假的是要
怎麼說?莊文星:啊不然乙○○會生出那些口供出來?寅○○:
大ㄟ你想看看,那時候我們都扣著,在警察局裡面要如何講
什麼,我們是在交保室的時候才全部見到面。莊文星:啊你
要說這些,你要說這些,你要說這些。寅○○:大ㄟ,你覺得
說是我教他的,叫他咬你?莊文星:啊事實乙○○,我有教他
嗎?寅○○:沒有啊。
則自上開2段錄影,被告莊文星雖自陳係於111年4月21日之
對話等語(見本院訴字271卷第137頁),然2段錄影內容之
畫面均因鏡頭被遮擋,畫面呈現灰黑色、無顯示錄影日期,
為勘驗筆錄所載明(見本院訴字271卷第130、134頁),則
該等錄影內容係於何時、何地,被告寅○○與莊文星2人對話
時當下之情境如何,均無從得知。被告寅○○雖有於錄影期間
內數次陳稱可以翻供等語,然其並未曾表示過其之前於警詢
、偵訊陳稱有關莊文星有參與本案犯行部分係誣陷被告莊文
星,僅表示會全部都承認,之後會翻供,而翻供究係由真實
翻為謊言,亦或是由謊話翻為實話,被告寅○○於錄音過程中
亦均未表示,是前開之錄影內容,僅能證明被告寅○○有表示
之後會翻供,並不足以推論出被告寅○○之前警詢、偵訊所述
均係誣陷被告莊文星之不實內容,故被告莊文星及其辯護人
之辯解,均難採憑。
㈨綜上,被告莊文星及其等辯護人所辯洵無足採,除有被告寅○
○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外,亦有聖利車行之車輛買
賣資料等相關資料作為補強證據,參以前開實務見解,可認
已有相當之情況證據佐證,故被告莊文星涉犯加重詐欺取財
犯行,堪以認定。
㈩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莊文星及其辯護人所辯均屬
避重就輕卸責之詞,顯不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寅○○及莊文星之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
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僅增列第4款「以電腦合
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之方法犯之」為加重條件,其餘各款則未修正;是就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既然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
,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
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
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
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
變更,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提高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並有同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
定等,均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或同條第1項第2款之罪者,
合於詐欺防制條例各該條之特別構成要件時,明定提高其法
定刑或加重其刑,核係成立另一新增之獨立罪名,乃被告行
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
予以適用之餘地,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至同條例第46
條、第47條所指之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
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
之減輕或免除刑責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
,分別認定並整體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核被告寅○○就附表編號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寅○○、莊文星就附表編號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被告寅○○就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寅○○就附表編號4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就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寅○○與同案被告丁○○就該次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寅○○及莊文星
與同案被告乙○○、癸○○、丁○○及己○○就該次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就附表編號3部分,被告寅○○與同案被告乙○○
、庚○○、丑○○及辛○○就該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
附表編號4部分,被告寅○○與同案被告乙○○及壬○○亦就該次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寅○○就附表編號1至5部分,各次所為之犯行,時間、地
點、對象等均明顯有別而明確可分,各行為間具獨立性,是
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累犯:
查被告寅○○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中交簡字
第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4月2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37至38頁),被告寅○○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本院參酌公
訴檢察官已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敘明被告寅○○構成累犯之前案
記錄及依法應加重之理由,就前階段被告寅○○構成累犯之事
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加以闡釋說明並具體指
出證明方法,並審酌被告寅○○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
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
罪,其未記取前案教訓,再為本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
足徵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酌被告寅○○於本案之犯
罪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對被告寅○○就附表編號1部分,適
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致被告寅○○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
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被告寅○○就附表編號4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已著手
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0235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相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保險制度本係結合多名要保
人之財產,目的在於共同參與藉此分擔風險,希冀一旦發生
保險事故,要保人或受益人得以獲得適度理賠,適度彌補損
失,遂應避免道德風險及相關不法行為,方能維持保險制度
之機能,然被告寅○○、莊文星不思尋正途獲取財物,以假車
禍之方式詐領保險金,參與製造假車禍、向保險公司申請保
險理賠等不同階段,危害保險制度分擔風險之機能,所為實
有不該;復衡以其等參與之情節,被告寅○○係主謀,然犯後
均能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旺旺友聯公司達成調解,且已
賠償完畢等情,有本院112年度中司簡移調字第65號調解程
序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
卷二第85至87頁,本院卷三第197頁),犯後態度尚可,被
告莊文星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寅○○自陳二專畢業
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機場接送,月收入不穩定,約為6至8
萬元,已婚,育有2名各小學5年級、小學1年級之未成年子
女,不用扶養父母;被告莊文星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目前從事中古車買賣,月收入15萬元,未婚,沒有未成年子
女,要扶養母親(見本院卷四第101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就被告寅
○○所犯5次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及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斟酌各罪間之犯罪類型、手段、罪質與目的,及矯正受刑
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等因素,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五、緩刑:
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被告於
本案如係犯單純一罪、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者,固係指所宣
告或處斷上一罪之宣告刑而言,然本案如係數罪併罰,則係
指依各罪宣告刑所定之執行刑;換言之,被告於本案犯數罪
併罰之案件,除各罪之宣告刑均未逾越有期徒刑2年以外,
必須數罪併罰所定之執行刑亦未超過2年,始得宣告緩刑(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寅○○之辯護人雖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請求為緩刑之諭知(見
本院卷一第230頁),然被告寅○○因本案所處之刑經定應執
行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即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之
要件未合,尚無從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參、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被告寅○○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陳:扣案的Iphone XS MAX手
機是本案犯罪使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87頁),故扣案之Ip
hone XS MA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 00
00000000號SIM卡1張)為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係被告寅○○
所有,且係其為各次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所用,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寅○○各次罪刑項下均
宣告沒收。至扣案之Iphone 6 PLUS手機1支,查無證據足認
前開扣案物品與本案犯行有何關連,不予以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
㈠附表編號1:
查被告寅○○於準備程序中自陳:附表編號1之理賠金是由我
取得,係匯入至我指定之帳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9頁)
,則該等184萬9,000元之款項,為被告寅○○之犯罪所得,且
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
該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附表編號2:
就附表編號2該次犯行,被告寅○○及同案被告乙○○、癸○○、
丁○○等人,雖各有分得理賠金,然就告訴人旺旺友聯公司理
賠合計80萬4,000元(計算式: 47萬4,000元+33萬元=80萬4
,000元)部分,被告寅○○及同案被告乙○○、癸○○及己○○已與
其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有本院112年度中司簡移調字
第65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
二第85至87頁,本院卷三第197頁),是就該等部分之款項
,均已賠償彌補完畢,爰不予宣告沒收。就告訴人華南產險
部分,被告寅○○獲有犯罪所得85萬元,同案被告丁○○獲有犯
罪所得26萬8,000元,為其等所不爭執,僅同案被告丁○○與
告訴人華南產險達成調解,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
901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335至336頁),就
被告寅○○分得之犯罪所得部分,尚未賠償予告訴人華南產險
,爰依法於該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莊文星部分,尚
無證據證明其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該次犯行已實際取得任何
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則自無從遽認被告莊文星有何
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
敘明。
㈢附表編號3:
就本次犯行,被告寅○○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這次的理賠
金我沒有取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9頁),則無證據證明
被告寅○○就此部分有因而獲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㈣附表編號4:
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告訴人華南產
險,並未理賠,是被告寅○○並未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㈤附表編號5:
就附表編號5之犯行,被告寅○○取得理賠金127萬9,000元,
業據其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29頁),則該等款項為其
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諭知於該次罪刑項下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
君瑜、林卓儀、子○○及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假車禍時間、地點 相關車輛 車牌號碼 參與被告 獲得理賠情形 被害保險公司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108年10月15日晚間 11時1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經貿路與經貿五路交岔路口 肇事車輛 BCR-1307號小客車(廠牌LEXUS,車主寅○○) 撞擊路旁之3395-A9、 BCN-0387、號等2輛小客車(均為無辜路人的車) 寅○○(肇事車輛車主、撞車手) 丁○○(共同謀議、並負責車禍後報案,然仍由寅○○向警方自稱為駕駛人) 184萬 9,000元 富邦產險 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Iphone XS MAX手機壹支(IMEI: 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9年6月4日凌晨0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號33655號路燈前 肇事車輛 AQB-3367號小客車(廠牌MAZDA,車主癸○○) 撞擊路旁之BCT-6953號小客車(車主丁○○)、 AHN-0328號小客車(駕駛人寅○○,車主己○○)、 324-VE號大貨車(為無辜路人的車) 寅○○(安排、指示乙○○、丁○○) 癸○○(肇事車輛人頭車主、擔任報案手向警方謊稱駕駛人) 乙○○(撞車手、找癸○○當人頭車主及報案手) 丁○○(遭撞車輛人頭車主) 己○○(遭撞車輛人頭車主,申請理賠前已對詐保知情仍配合申請出險) 莊文星(指示寅○○使用己○○車輛作為詐保車輛) 47萬 4,000元 111萬 8,000元 33萬元 旺旺友聯 華南產險 旺旺友聯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Iphone XS MAX手機壹支( IMEI: 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文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109年8月15日凌晨0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 肇事車輛 BHB-5002號小客車(廠牌LEXUS;車主丑○○) 撞擊路旁之BHB-7906號(車主庚○○)、 BFG-9620號(車主庚○○)、 AXY-6501號(為無辜路人車輛)等小客車 寅○○(主導,安排撞車地點、教導犯罪技巧) 辛○○(撞車手) 乙○○(現場勘查、安排庚○○擔任遭撞車輛人頭車主) 庚○○(遭撞車輛人頭車主、並依指示停放) 丑○○(前去撞車車輛車主、指示辛○○擔任撞車手並在車內陪同撞車) 64萬 9,000元 15萬 3,500元 21萬 3,500元 國泰產險 國泰產險 國泰產險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XS MAX手機壹支( IMEI: 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4 109年10月 18日凌晨0時8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祥順路近軍福七路交岔路口 肇事車輛 BER-3071號(廠牌LEXUS,車主乙○○) 撞擊路旁之8206-YT號(車主壬○○)、 6922-R8號(車主謝凡祥;尚無事證足認對詐保知情)等小客車 寅○○(教導犯罪計畫、親自至預計撞車地點場勘) 乙○○(撞車手) 壬○○(遭撞車輛人頭車主、並依指示先將車輛停在指定地點等待被撞) 申請189萬元,經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華南產險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Iphone XS MAX手機壹支( IMEI: 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5 110年6月 18日晚間9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 肇事車輛 BCL-2663號小客車(廠牌福斯,車主寅○○) 撞擊路旁之0760-G2、 8R-8301號等2輛小客車(均為無辜民眾的車) 寅○○ 127萬 9,000元 臺灣產物保險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Iphone XS MAX手機壹支( IMEI: 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TCDM-110-訴-2337-20241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