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慧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徐慧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
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
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清算獲准後,嗣經
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債務人免責確定,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
三、查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第44號裁定
自111年7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11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嗣經本院以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債務人免責確定之情,業
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裁定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
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SCDV-114-消債聲-4-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