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
債 務 人 薛攀良
代 理 人 孫全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
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4,160元【(5+1)×43×2
0-1,000=4,16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債務人民國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
二、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三、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
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
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
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
,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四、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及自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4月起迄今所有
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
裁定送達日)。
五、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六、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4月起迄
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
出自聲請前2年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
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
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
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
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七、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自陳每月僅領有老人年金
收入約4,500元,惟依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所示,債務人尚領有奎山學校財團法人、景安現代中醫診所
、財團法人夢想之家教育基金會之薪資所得為何,請詳細說
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九、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
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如
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具有完整地址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
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十、提出受扶養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11至1
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3年4月以後列印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正本,並說明受扶養人現
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
十一、提出受扶養人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11至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3年4月以後列印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正本,並說明所有扶養
義務人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二、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總
計54萬6,289元,惟以聲請前2年收入總計10萬8,000元以
觀,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
支出?如係親友支應應說明每月支應金額為何,並重新提
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2年之收入、必要支出
內容。
十三、債務人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給付金額為多少?
並請提供子女之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郵務費用及以上第一點至第十二點係本院第二次命補正。另請
代理人協助債務人遵期提出補正資料,代理人亦請「務必確實將
上開資料整理,並為適當之說明後再提出於本院」。】
SLDV-113-消債清-97-2025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