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茂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茂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茂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入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茂弘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
於112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
2月27日法授矯教字第1140135268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9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9月1日
,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TYDM-114-聲保-93-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