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
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
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
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90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接納
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
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
表、輔導紀錄表、教誨紀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
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
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
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
-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個案輔導記錄等
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
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
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所載之A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KSHM-114-聲保-32-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