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淑娟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達成和解
: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林淑娟工資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壹拾參元、
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柒元、資遣費新臺幣貳拾柒萬
零捌佰捌拾玖元,總計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資方
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
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調
解成立,兩造合意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25日前給付聲請人
工資新臺幣(下同)10萬813元、特休未休工資3,167元、資
遣費27萬889元,共37萬4,869元逕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轉帳
帳戶。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此,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13年1
0月17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
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等為
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
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SLDV-113-勞執-66-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