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限閱卷事件)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鐘婉菁
住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相 對 人 錢美枝 住○○市○○區○○里0鄰○○○路000
○0號
錢石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錢榮華 住同上
洪琴 住同上
錢美麗 住同上
錢美華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弄000號
錢怡君 住○○市○○區○○街00號2樓
劉錢郁潔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足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錢榮華、錢石生塗銷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
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3,714,56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
聲請人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埔段 167地號土地 170 450元 1/12 6,375元 2 168地號土地 330 12,375元 3 170地號土地 4,437 166,388元 4 177地號土地 4,297 161,138元 5 190地號土地 2,220 1,300元 240,500元 6 190-2地號土地 959 103,892元 7 197-2地號土地 2,066 223,817元 8 342地號土地 2,042 1/3 884,867元 9 367地號土地 8,041 450元 1/6 603,075元 10 368地號土地 291 1/3 43,650元 11 369地號土地 582 87,300元 12 369-1地號土地 708 1/4 79,650元 13 369-2地號土地 281 31,613元 14 雲天段 674地號土地 2,802.41 6,000元 1/20 624,723元 15 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307,600元 全部 307,600元 16 苗栗縣○○鎮○○里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137,600元 全部 137,600元 合計 3,714,563元
MLDV-113-補-367-20250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