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姝箴即林欣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姝箴即林欣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累
計239,562元正未給付,其中235,214元為消費款;3,14
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48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912元 林姝箴即林欣蓓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0302元 林姝箴即林欣蓓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0000元 林姝箴即林欣蓓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TCDV-114-司促-2484-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