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鄭棋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張志成即桃園市私
立長青社區長照機構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01,085元(計算式:請求
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之利息,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原告前已納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489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TYEV-114-桃補-159-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