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楊秋梅
訴訟代理人 楊景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1 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3年8月1日 57,128元 HU0051835 9個月 2 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3年9月1日 57,128元 HU0051836 9個月 3 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3年10月1日 57,128元 HU0051837 9個月 4 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3年11月1日 57,128元 HU0051838 9個月 5 監控網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3年12月1日 57,128元 HU0051839 9個月
TPDV-113-除-1979-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