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蔡麗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SLDV-114-除-156-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