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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蔡麗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2025-03-28

SLDV-114-除-156-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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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王彥中(即王長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603823 9 1 400

2025-03-28

TPDV-114-除-364-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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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朱秋麗 代 理 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D-358511-4 1 1000 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4-ND-1183453-0 1 1000

2025-03-28

TPDV-114-除-440-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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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王治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 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7-NX-00057966-7 1 180 2 83-NX-00420050-9 1 43 3 84-NX-00479090-8 1 87 4 85-NX-00553196-6 1 33 5 86-NX-00581468-0 1 35 6 87-NX-00606571-6 1 73

2025-03-28

SLDV-114-除-154-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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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陳茂榮即陳建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2025-03-28

SLDV-114-除-118-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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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陳逢貴(即譚家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百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9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第207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3 月10 日屆滿(114 年3 月9 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0日為 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809403-5 1 480

2025-03-27

TPDV-114-除-529-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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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賴維正(即賴志堅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劉 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9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43868-5 1 43

2025-03-27

TPDV-114-除-459-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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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謝寬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69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128261 0 1 100

2025-03-27

TPDV-114-除-557-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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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徐也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77-ND-17540-7 1 1000 002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15185-8 1 300 003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26758-7 1 130

2025-03-27

TPDV-114-除-499-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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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李惠芳(即李葉色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103493-7 1 1000 00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244825-4 1 266

2025-03-27

TPDV-114-除-427-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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