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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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許美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02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2025-03-20

TPDV-114-除-443-20250320-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許黃金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3年9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經本院 於113年9月6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31970-5 股票 1 2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67970-5 股票 1 1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31954-8 股票 1 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2025-03-20

KSDV-114-除-46-202503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王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2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11月4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 3年11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 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 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624009-0 股票 1 110

2025-03-20

CTDV-114-除-45-20250320-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滄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經本院 於113年7月31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31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15962-9 股票 1 330 變更為裕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為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2025-03-20

KSDV-114-除-19-20250320-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路紅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9-NX-63272-0 180股

2025-03-19

SLDV-114-除-72-2025031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王淳鵲(即黃志宏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2025-03-19

SLDV-114-除-94-20250319-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黃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85號裁定公告 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刊登本院 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附表: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649884-0 1 1000 0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9NX72913-0 1 50 0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0NX82905-8 1 52 04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2NX93648-6 1 20 05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X99742-8 1 42 06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4NX107018-4 1 11

2025-03-18

TYDV-114-除-33-202503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志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223904-0 1,000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223905-2 1,000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5948-1 13

2025-03-18

SLDV-114-除-52-202503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瑞祥 代 理 人 吳武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02231-3 230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43700-0 240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195717-3 94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252302-1 56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357820-2 93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428025-0 57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483959-8 115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557421-7 44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85329-1 46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609532-6 97

2025-03-18

SLDV-114-除-76-202503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楊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七九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七九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號 碼 張數 股數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83088-7 1 42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162174-4 1 28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211880-0 1 25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260055-0 1 25

2025-03-17

TPDV-114-除-325-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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