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振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振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田振良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4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9年度上訴字第26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TCHM-114-聲保-28-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