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2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N DINH HONG(中文名:潘庭宏;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2059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PHAN DINH HONG年籍「
西元2000年1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西元1990年1月10日」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PHAN DINH HO
NG年籍「西元2000年1月10日」之記載,顯係「西元1990年1
月10日」之誤寫,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資料
1份(見速偵卷第35至36頁)在卷可查,而此誤寫並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TCDM-112-中交簡-2059-2025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