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81號
原 告 賴淑霞
被 告 施艾伶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施艾伶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賴淑霞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PCDM-113-附民-2281-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