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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徐玉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玉福於112年8月14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 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 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369,668元整。 ㈡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3,291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 3年7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69,668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6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 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 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8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668元 徐玉福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95-20241022-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潘佳雯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5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黃竣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黎明分行 113年9月5日 7,340元 JP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4-10-22

TCDV-113-司催-553-202410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嘉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5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帳款尚餘62,620元, 及其中本金59,78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㈢、 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64-202410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賴汯奕即紳閎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01-20241022-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99號 聲 請 人 陳宏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承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22

TCDV-113-司票-9399-202410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3號 原 告 劉語詅 當事人(被告張春金)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2024-10-22

TCDV-113-補-2443-202410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86號 債 權 人 蔡旻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童湘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 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各為何?並列請求金 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786-202410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0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賴汯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00-202410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吳盈穎 被 上訴 人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名店即楊乙軒 娃娜百貨服飾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被 上訴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被 上訴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2024-10-21

TCDV-112-訴-601-20241021-4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家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家郁分別向債權人借 款1.新臺幣105,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 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5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 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 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 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4 4,325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 月攤還本金1,478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 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 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 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 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 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 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101,500元2.新臺幣44,325 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 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 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 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 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7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500元 陳家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002 新臺幣44325元 陳家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500元 陳家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44325元 陳家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2024-10-21

TCDV-113-司促-30749-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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