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家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家郁分別向債權人借
款1.新臺幣105,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
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5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
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
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
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4
4,325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
月攤還本金1,478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
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
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
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
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
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
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101,500元2.新臺幣44,325
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
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
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
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
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7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500元 陳家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002 新臺幣44325元 陳家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500元 陳家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44325元 陳家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TCDV-113-司促-30749-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