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張傑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柒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本院卷第27、57、7
5、91、105頁)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對本
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6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9月17日起分期清
償,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9.8%(違約時週年利率為
11.53%)計付利息。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8月11日後竟未
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28萬2,019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
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於109年2月6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58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2月6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9.8%(違約時週年利率為11.41%)計付利息。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
本金28萬8,811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被告於111年6月2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16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29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4.99%(違約時週年利率為6.6%)計付利息。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
本金12萬4,821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
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四)被告於112年1月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4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月7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定儲利
率指數加碼4.99%(違約時週年利率為6.6%)計付利息。詎
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
金3萬4,115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
編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五)被告於112年8月3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7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30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12.99%(違約時週年利率為13.72%)計付利息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
欠本金6萬4,941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
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六)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05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
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身分證影
本、薪資條、撥款資料表、利率變動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憑(本院卷第21至111頁)
,內容互核相符,堪以採信,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期間 週年利率 1 小額信貸 28萬2,019元 28萬2,019元 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53% 2 小額信貸 28萬8,811元 28萬8,811元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41% 3 小額信貸 12萬4,821元 12萬4,821元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 4 小額信貸 3萬4,115元 3萬4,115元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 5 小額信貸 6萬4,941元 6萬4,941元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3.72%
TPDV-113-訴-5895-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