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柔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2033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簡字第2584號),
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易字第1
138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柔禎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柔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
,卻恣意竊取告訴人寶雅公司置於貨架上供販售之多種商品
,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以及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及家庭狀況(見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筆錄),暨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素行、竊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屬被告犯本件竊盜罪之犯罪所得,因未
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文婷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 價值(元) 1 Solone訂製舒芙蕾海綿-扇形/1個 89 2 高絲美顏定格持粧噴霧85ml-姆明薰衣草/1個 360 3 QUINLIVAN光微美瞳彩日10入-檸檬黃200/2盒 580 4 曼秀雷敦Lip Pure純淨植物潤唇膏4g-香橙/2支 318 5 曼秀雷敦Lip Pure純淨植物潤唇膏4g-佛手柑/1支 159 6 MakeCover毛孔隱形遮瑕美肌霜20g/1條 455 7 MakeCover控油防脫妝濾鏡美肌液6.5g/1瓶 455 8 1028胺基酸健康極潤護唇膏3g/1支 199 共計 2,615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033號
被 告 黃柔禎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柔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0月20日19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寶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台北林森門市內,趁店
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將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615元)自包裝外盒取出後,繼
而竊取其內容物得手,復藏放於隨身肩背包內,再將空盒放
回貨架上,其後黃柔禎僅持其他商品結帳後即逕行離去。嗣
經該店店員察覺貨架商品短缺,乃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後
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簡信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柔禎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售價標籤8枚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被告遺留在現場空盒照片3張。
(四)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擷圖2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本
案竊得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
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洪敏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淑英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 價值(元) 1 Solone訂製舒芙蕾海綿-扇形/1個 89 2 高絲美顏定格持粧噴霧85ml-姆明薰衣草/1個 360 3 QUINLIVAN光微美瞳彩日10入-檸檬黃200/2盒 580 4 曼秀雷敦Lip Pure純淨植物潤唇膏4g-香橙/2支 318 5 曼秀雷敦Lip Pure純淨植物潤唇膏4g-佛手柑/1支 159 6 MakeCover毛孔隱形遮瑕美肌霜20g/1條 455 7 MakeCover控油防脫妝濾鏡美肌液6.5g/1瓶 455 8 1028胺基酸健康極潤護唇膏3g/1支 199 共計 2,615
TPDM-113-簡-4497-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