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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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土地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5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趙家瑋 原告因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達賢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1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2-25

CSEV-114-旗補-15-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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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租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張運娣、蕭德乾、蕭陵乾、蕭翔云等間給付租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2-25

CSEV-114-旗補-7-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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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春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崧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2-25

CSEV-114-旗補-6-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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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丞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2-25

CSEV-114-旗補-2-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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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看護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9號 原 告 高雄市私立愛欣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古煥輝 原告因給付看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芮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69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2-25

CSEV-114-旗補-9-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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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嘉富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167元, 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2-25

CSEV-114-旗補-8-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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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文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7,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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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元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2-25

CSEV-114-旗補-4-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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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石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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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良、車號000-0000車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2-25

CSEV-114-旗補-3-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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