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颱風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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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53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九時二十八分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9時 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4

ULDM-113-訴-453-20241104-2

交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嘉鴻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6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 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6號公共危險案件,原訂於民 國113年10月31日9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新竹 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2024-11-04

SCDM-113-交易-226-20241104-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緯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8 0、8049、8050、8051、8309、8766、9546、9593、100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 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60號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 3年10月31日16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新竹縣政府 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2024-11-04

SCDM-113-易-960-20241104-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5號 112年度訴字第261號 112年度訴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畇豪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111年度訴字第645號) 張蓁騏律師(112年度訴字第261、594號) 沈伯謙律師(112年度訴字第261、594號) 被 告 蔡昀珊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4372、4490、5671、6091、6411號)暨追加起訴 (112年度偵字第2525、3710、10563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5日9時29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10月31日14時19分宣 判,惟因該日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1

ULDM-112-訴-261-20241101-3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5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4號                    113年度易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景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 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91、581、78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皆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6日14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10月31日14時19分宣 判,惟因該日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ULDM-113-易-255-20241101-1

審簡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柏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7月25日112年度審簡字第100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 案號:111年度調少連偵緝字第3號、第2812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四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20號案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 日下午2時14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經本院轄區之 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於上開日期製作判決 書類及依原定期日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2024-11-01

TPDM-112-審簡上-320-20241101-1

交簡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偉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開案件原定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 25分在刑事第3法庭宣判,然因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來襲 ,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日期 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 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TNDM-113-交簡上-164-20241101-2

金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羽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11931號、113年度偵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4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訂於 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4分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颱風 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 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 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2024-11-01

ULDM-113-金訴-230-2024110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婷 選任辯護人 梁繼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4372、4490、5671、6091、641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5日9時29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10月31日14時19分宣 判,惟因該日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1

ULDM-111-訴-645-20241101-6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5號 112年度訴字第261號 112年度訴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畇豪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111年度訴字第645號) 張蓁騏律師(112年度訴字第261、594號) 沈伯謙律師(112年度訴字第261、594號) 被 告 蔡昀珊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4372、4490、5671、6091、6411號)暨追加起訴 (112年度偵字第2525、3710、10563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5日9時29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10月31日14時19分宣 判,惟因該日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1

ULDM-112-訴-594-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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