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祥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4735號、第44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祥萱基於民國112年11月間之某
日某時許,透過「張義豪」(Telegram上帳號暱稱為「彌勒
佛」、使用者名稱為「@xuan00000000」,另由警方偵辦中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所組成有三人以
上成員,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詐欺犯罪集團,擔任「一線車手」,並再將所取得之詐欺
贓款依上游詐欺集團指示交予收水人員,以此方式層層分工
(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另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17
號審理中,非本件起訴範圍)。被告劉祥萱及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加重
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等犯
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劉驥、卓向上
、曾裕翔、黃品慈、高澤沛等5人佯以所示之詐術,致使其
等5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轉帳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管領之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劉祥萱
則依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所示之詐欺贓款後,於不詳時、地,由劉祥萱循線交
付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因認被告劉祥萱涉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且被告所涉上開犯行,
核與本署以113年度偵字第32270號提起公訴之案件有一人犯
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應追加起訴,該案現由貴院以113年度
金訴字第2317號案件(知股)審理中,有該案件起訴書及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爰依法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7條第1款及同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劉祥萱所涉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17號
)業經本院知股於113年8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9月30
日宣判,有該案審判筆錄、判決書在卷可參,而本件檢察官
係於113年11月4日追加起訴,有本院刑事分案室收件章戳可
稽,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地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地及金額 交款方式 0 劉驥 告訴人於Marketplace購物,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賣家暱稱「吳冰寶」,約定交易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告訴人匯款後遲未收到商品始知遭詐。 於113年4月23日10時59分許,在臺北市之居處,以網路匯款之方式匯款29,060元至右列金融帳戶。 THI TKRA THOK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劉祥萱 於113年4月23日12時58分、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大智郵局接續提領6萬元、7,000元得手。 劉祥萱提領完畢後將贓款留置於臺中市北區精武路及三民路口之地下停車場內角落,供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領取再循線交付予上游詐欺集團成員。 0 卓向上 告訴人於蝦皮app購物,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賣家暱稱「madrigalstuart」,約定交易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告訴人匯款後遲未收到商品始知遭詐。 於113年4月23日12時46分許,在新北市之居處,以網路匯款之方式,匯款22,880元至右列金融帳戶。 THI TKRA THOK之中華郵政帳戶。 0 曾裕翔 告訴人於網路購物,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賣家暱稱「江秋燕」,約定交易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告訴人匯款後遲未收到商品始知遭詐。 於113年4月23日22時11分許,在桃園市之居處匯款3萬元至右列金融帳戶。 THI TKRA THOK之中華郵政帳戶。 於113年4月23日2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豐盛門市,提領2萬元手。 劉祥萱提領完畢後將贓款及提款卡於113年4月24日0-1時許,於臺中上安公園交付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於113年4月24日12時28分許,在桃園市之居處匯款1,090元至右列金融帳戶。 於113年4月24日13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大智郵局,提領38,000元手。 劉祥萱提領完畢後將贓款留置於臺中市北區精武路及三民路口之地下停車場內角落,供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領取再循線交付予上游詐欺集團成員。 0 黃品慈 告訴人於小紅書購物,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賣家暱稱「Yuan.」,約定交易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告訴人匯款後遲未收到商品始知遭詐。 於113年4月24日12時57分許,在臺中市之居處,以網路匯款之方式,匯款8,000元至右列金融帳戶。 THI TKRA THOK之中華郵政帳戶。 0 高澤沛 告訴人於蝦皮購物,下單後無法結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賣家LINE暱稱「婷」,詐稱要以線外交易方式匯款,告訴人匯款後遲未收到商品始知遭詐。 於113年4月24日13時5分、7分許,在其新北市之居處,匯款9000元、2萬元至右列金融帳戶 THI TKRA THOK之中華郵政帳戶。
TCDM-113-金訴-3807-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