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余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佩珊於民國112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0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
月20日止累計22,362元正未給付,其中21,043元為本金;61
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債務人余佩珊於民國112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
月20日止累計76,991元正未給付,其中74,305元為本金;1,
98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㈢債務人余佩珊於民國112年1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6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0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1月20日止累計2,515,844元正未給付,其中2,437,044元為
本金;78,70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43元 余佩珊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4305元 余佩珊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余佩珊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1665-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