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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聯邦商業銀行告余佩珊,要求她還錢。總共要還96,904元,其中92,733元從113年5月16日開始算利息,年利率15%,還要賠償500元的手續費。如果余佩珊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聯邦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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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904元,及其中新臺幣92,7 33元,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