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侯英洺
侯姿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金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2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459,152元【計算式:(104平方公尺×12,438元)+19
0,600元+1,975,000元=3,45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
1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ULDV-113-訴-462-20241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