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采縈
被 告 林新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6154、46165號、112年度偵字第2342、1116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采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新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並由具保人林采縈出具現金保證
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
收款書在卷可稽。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
112年度訴字第1529號審理中,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均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經本院通知亦未能督促被告遵
期到庭,亦查無其在監在押等無法履行具保人責任之情事,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審判
筆錄、被告之限制住居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在
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又被告經本院命警拘提結果,亦未
有所獲,復無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之情事,且查被告已因另
案遭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分別發布通緝等情,亦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2月26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
40007716號函所附本院拘票、報告書及照片、被告之臺灣高
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足憑,顯
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TCDM-112-訴-1529-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