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宇均
具 保 人 蘇千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
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千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千祐因受刑人徐宇均詐欺案件,經
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5萬元,於
民國105年12月7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
,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而受
刑人因該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受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受刑人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
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
保責任,亦查無受刑人或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節,此
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
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
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YDM-114-聲-1015-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