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翊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3
42號、114年度偵字第40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翊宸犯侵入住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竊盜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犯 罪 事 實
(一)徐翊宸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上午10、11時許,受黃文華邀約
至其位於嘉義市西區○○路000巷(住址詳卷)之住處外空地
烤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乘
黃文華未注意之際,未經黃文華同意,無故侵入上址住處對
面供黃文華居住使用之倉庫房間(無門牌號碼),並徒手竊
取黃文華之現金新臺幣(下同)9千元。
(二)徐翊宸於113年11月26日晚間7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
00號(○○KTV)內飲用罐裝啤酒4罐後,搭乘計程車前往友人
位於嘉義市東區○○路000巷(住址詳卷)之住處,其因與其
他友人發生爭執而欲離開該處,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
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18分許,自上址附近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19
分許,途經嘉義市東區○○路000巷時,因警方據報到場,對
其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而對其施予吐氣酒精
濃度測試,於同日晚間9時50分許,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66毫克(MG/L)。
二、證據部分:
詳附表。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徐翊宸上開犯行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1款之侵入住居竊盜罪,及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處罰。
(二)爰審酌:(1)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以打零工為生;
未婚、無子女、獨居之生活狀況。(2)前無任何犯罪紀錄
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3)為圖己利以侵入被
害人住居,徒手方式竊取被害人財物之動機、手段;所竊取
財物之數額,被害人之損害。(4)酒後所駕駛之交通工具
、所行駛之路段與行駛之時間、所測得之酒精濃度等不能安
全駕駛之潛在危險程度,及未因而肇事之情形。(5)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被告所竊得如主文所示之現金,為其犯罪所得,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附表:
編號 項目 證據頁數 1 被告徐翊宸 (1)113年12月8日警詢調查筆錄 警卷一1-3 (2)113年11月26日警詢調查筆錄 警卷二1-5 (3)114年3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交易卷第29、30 2 告訴人黃文華 113年12月12日警詢調查筆錄 警卷一6-8 3 被告113年11月7日書寫之切結書 警卷一11 4 被害報告單 警卷一12 5 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警卷二8 6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駕駛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卷二10 7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卷二11 8 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 警卷二12-13
CYDM-114-朴交簡-96-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