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劉茜
劉珩
賀雅卿
共同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相 對 人 廖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138,808元(計算式:本金90萬元+利息238,80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廖偉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收狀日之前1日) 1 利息 900,000元 108年6月24日 113年10月13日 (5+112/365) 5% 238,808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MLDV-113-補-2034-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