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薪資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子菁
訴訟代理人 莊憶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間請
求返還薪資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330,3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因上訴
人提起上訴,僅繳納裁判費2,310元;經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之
第二審裁判費2,31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620元(
計算式:6,930-2,310=4,620),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